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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00】希望之光中心组第二次公告(200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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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之光中心组(原)第二次公告

  时间:2002年4月6日


  自第一次公告发布后,希望之光发展的速度可以说超出了我们所有人的想象。这不光体现在捐助孩童数量的增多,还有成员人数与素质的提高、参与者范围的扩大以及希望之光受关注程度的增加。可以说,当初麻雀、小陆、老近等几个人默默无闻地为之的努力的希望之光已经成长得具有了初步的社会影响力。并且,人们对希望之光关注,绝非仅仅出于对失学儿童的关注,还更加寄望这个团体能有助于社会的道德重建,恢复社会对人性的信心。这一点,大家可以从几个论坛的回帖、从齐鲁周刊对我们的报道(虽然违背我们的本意,呵呵。小陆正在扫描,随后大家可以看到)上很清晰地感知。事实上,相信许多义工在参加时,也都怀有同样的愿望。

  到目前为止,我们做得不错。

  但,作为一个组织,希望之光的未来发展不能完全建立在个人的道德约束上――人性是脆弱的。这段时间以来,中心组一直在酝酿希望之光的制度化问题。前几天中心组全体人员集体通过的下述决议都围绕着这个中心。其中最核心的两个决议是:

  1:中心组成员全体同意:签署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保证今后希望之光一切可能的利益(荣誉、金钱等等)全归希望之光这个集体。

  2:中心组全体同意:制定一个类似宪法的文件来确立希望之光的原则及制度,并建立监督组来保障这些原则与制度。

  这些制度都正在制定中,一旦确定,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所以,请大家积极参与,提出意见。

  
  下面是这次中心组会议的决议:

时间:2002年4月3日
与会者:中心组全体成员:小陆、洞庭麻雀、passby、近卫军、石扉客、吴敦仁、镜与灯

  根据希望之光近来面临的若干重大问题,以及考虑到希望之光的中长期发展,中心组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投票,决议如下:

  一:起草希望之光宪法(章程)用以保证希望之光的全面制度化;

  二:签署“希望之光网站合作人反非公益言行协议书”(暂定名)

  鉴于希望之光新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涉及到费用开支,会议决定由中心组及监督组全体成员按各自意愿及经济能力共同出资承担希望之光网站的相关费用,但确定所有成员无论承担多少费用均属捐赠性质,无论金额多少,都与其在希望之光里的权利及地位无关。表决时,一人只能一票。一切权力与利益(包括荣誉与赢利),都归希望之光。

  三:关于监督组的设立决定

  设立监督组,并投票通过了有不为、SIYU以中西医3人进入监督组的提议。
  会议初定监督组负责对中心组决策的监察,及时向中心组提出各项工作建议,审议未被通过的中心组议案。监督组有权对中心组通过的任何议案提出异议,驳回中心组重新表决。

  四:关于中心组成员工作时间的决议
  1、中心组每位成员每周登录希望之光网站处理相关工作的时间最少不得低于7小时;
  2、中心组每位成员一年中累计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中心组每位成员单次请假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4、会议提议,在新网站程序中设置中心组成员在线时间记录管理的方式来作为考评中心组成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五、关于开设希望之光基本银行帐户的决定
  会议通过由passby开立基本银行帐户的决定,并授权passby对银行帐目进行管理,设立此帐户的目的是由中心组和监督组的义工合力承担希望之光必要的运转费用。此帐号不对外公开,也不接受任何非中心组和监督组义工的义工捐款。 passby须对该帐户的每一笔交易情况向中心组报告,并于每月底向中心组报告该帐户的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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