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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农贷制度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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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思农贷制度

南方周末    2003-08-07 15:26:12

  □张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关于农贷制度,我想先提三个命题。一个是Schultz-Popkin的“理性小农”理论,这个命题考虑到如下的三个方面:(1)农户即企业,农民即企业家;(2)激励农户的利润动机与创新行为;(3)创造外部市场条件的重要性。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的话,农户就可以和企业家一起行动。
  第二个命题是Chayanov-Polanyi-Scott提出的“生存经济”,即小农的最优化行为取决于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程度的均衡而不是利润与成本间的比较。在制度安排方面,小农经济发展既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在小农经济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是小型合作化。当然,美国是个例外。另外,这个命题还认为小农坚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与生存取向,他们不追求利润也就无所谓投资。他们的行为模式也就不符合现代经济学的投资原则,或者利润最大化原则,而是生存取向,老婆孩子热炕头就可以了。根据“理性小农”命题,它的信贷需求就肯定是商业性的。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中国的农户都是理性的话,那么商业性的农贷制度就应该跟上,来提供金融服务,来满足需求。如果我们能认定农户是以“生存经济”为原则,那么与生存经济配套的救助性农贷制度就应该跟上。
  第三个命题是美籍华人黄宗智先生提出的,他的小农命题有一个等式: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这好像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等式,但是如果我们和黄宗智先生的另外一个逻辑相结合的话,那么这个等式就不一般了。这个逻辑就是“拐杖逻辑”,说的是小农的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家庭农业收入,实际上这个收入被比作人的身体,非农收入被比作拐杖,就是说当身体非常虚弱的时候就需要拐杖。这个等式从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中国的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是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的,这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过密化,即随着人口的增长,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过密化越是发展,非农收入的拐杖功能就越是加强。
  据考察,小农具有“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当农业收入不足的时候,小农家庭就更愿意谋求非农收入。比如现在遍布全国的民工潮实际上就是拐杖功能的一个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贷的需求就出来了,一旦家庭维生费用大于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就会有信贷需求。如果这个等式成立,那么对应的农户的信贷需求具有救助性质,它不可能是商业性的,不可能是投资性质。而能提供救助性质信贷的机构,除了熟人就是国家。所以,几千年以来能够提供的农贷要么是国家农贷,要么就是来自熟人的友情借贷。
  但我国的农民和国家具有二重结构。二重结构是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三重结构而言的。在西方,国家和老百姓之间要经过一个中间结构,从现在看来,这个中间结构就是市场结构、法律结构和产权结构。出了什么事,老百姓都是通过中间结构来解决,比如法律结构,因此农户和国家的关系是间接的,农户和国家并不是直接面对。而在我国这样的二重结构中的农户与国家,是直接面对与相互依赖,没有中间结构。虽然市场经济改革在试图建立这个中间结构,但是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而农贷呈现出了两极三元结构,所谓的两极,说的是如果不是无息就是高息,三元就是国家、私人和高利贷。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中息贷款的缺席,找不到介于无息和高息之间的中间状态。因此,救助性农贷应该是主流,这取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
  从历史上看,国家主导的商业性农贷往往是不成功的。宋代王安石的“青苗实验”实际上已经证明了国家的商业农贷是失败的,当时的最高利率达到了40%,他的用意是要挤出地方豪强的高利贷,但最终却加剧了农民的负担。国家农贷有这么一个悖论:要么均摊,要么就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
  这里还有一个梁启超的不可能定理,梁在评价王安石的青苗法的时候有一句话非常经典,翻译成白话文就是:以国家农贷挤出民间高息信贷的不可能性。因为国家农贷与民间高息信贷的“分离均衡”,各有各的用武之地,它们不是互补或者替代的,另一个是因为国家农贷制度只能具有救助性质。
  (杨培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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