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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200】希望之光义工守则(20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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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之光义工守则


  1、认同希望之光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运作模式;

  2、与其他义工及时沟通,互相合作,依照希望之光的要求,尽力完成希望之光的义务工作;

  3、坦诚提出对希望之光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希望之光的建设,竭力维护希望之光名誉;

  4、提供希望之光所要求的个人资料,经本人同意,授权希望之光在必要时公开部分真实资料以及联络方式;

  5、接受希望之光委托从事助学有关活动时,所需费用个人自理;活动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与意外事故均自行负责;

  6、不从事任何违背希望之光原则和理念、可能会对希望之光造成危害的活动;

  7、不参与任何可能对希望之光造成危害的组织,更不得以希望之光的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8、未经希望之光授权,义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利用希望之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b.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不属于希望之光范围的邀请、访谈或者采访;泄漏未经希望之光确认的任何活动或内容;
c.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任何给予希望之光的金钱上的资助;
d.以任何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任何给予受益人的金钱或者物质上的资助;
e.宣称代表希望之光,以任何名义展开和希望之光相关的工作;
f.泄露其在从事希望之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任何资料,包括其他义工的个人资料,及资助个案相关资料和其他资料;
g.擅自利用在希望之光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希望之光的工作;
h.将具有义工权限的ID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享

  9、义工与希望之光的任何纠纷仅限在希望之光内部解决,不得泄露于除希望之光外的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

  10、当义工无法从事希望之光工作时,需提前一周通知希望之光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相关资料;当希望之光需终止义工权限时,需提前一周通知义工本人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取回相关资料;

  11、义工离职后,仍需对其在参与义工时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12、希望之光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即时终止义工身份的权力。


(2005年3月21日做第二次修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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