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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希望之光网站管理团队全体成员反非公益言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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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1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之光网站管理团队全体成员反非公益言行协议书

        
  鉴于希望之光网站(以下简称 LOH)的管理团队全体成员均已认可 LOH 的目标、宗旨和原则,为防止 LOH 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任何带有商业目的或其他足以妨碍 LOH 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的发生,保持公益网站的纯洁性,LOH 管理团队全体成员自愿订立本协议。

  一、承认并确保 LOH 之恒久公益性质、非盈利性质和非政治性质;任何成员不得以 LOH 的名义从事任何私人性质、商业性质、政治性质及一切不符合 LOH 章程性质的活动;
            
  二、管理团队全体成员给付 LOH 的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均为公益捐赠性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归 LOH 所有,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宣示上述利益和收益归自己所有;

  三、管理团队全体成员无论捐赠数额多少,无论其在现实中的职务地位高低,均与其在 LOH 的权利及地位无关;在章程规定的表决和有关投票程序中,一人一票;
            
  四、LOH 于过去、现在以及将来,所有已经取得、正在取得和预期取得的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收益专属于 LOH;因 LOH 所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荣誉与利益,都归属 LOH集体,与管理团队成员的出资或精力的付出无关;

  五、任何成员不得利用 LOH 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所谋利益是否已经获得,或将要获得或无法获得,均在禁止之列。此种利益包括:

  1、 自己或他人非法的或合法的利益;
  2、 金钱的或荣誉性的利益;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商业利益;
  4、 其他任何非为 LOH 取得的利益。

  六、除非履行 LOH 已确定的职务范围内的职务和言行,未经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1、对外宣称自己代表 LOH;                 
  2、对外公布自己的或其他管理团队成员的捐赠金额;
  3、对外公开其他管理团队成员的真实个人资料;
  4、和官方、媒体作有悖于章程和协议规定的接触;
  5、其他违反LOH章程或协议的规定的行为。

  七、管理团队任一成员如因合理理由提出退出 LOH,需经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该程序不得设置不正当的限制;退出成员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知的 LOH 相关保密资讯,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 LOH 的名义为自己谋取任何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利益;      

  八、书面承认并承诺遵守本协议是成为 LOH 管理团队成员的必备条件;各管理团队成员在本协议上签字时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合法证件;
      
  九、管理团队所有成员如因言行违反本协议或因违规而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受到相应的处罚,由监督组在 LOH 网站公开发布与之有关处理意见的消息或公告;所有成员无论是在 LOH 任职期间还是退出之后,如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任一成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受害方保留在法律上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本协议书面文本共11份,自最后一名管理团队成员签字确认后即生效,全体成员各执一份,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范慧军律师处留存一份备查;网络文本公布在 LOH 的加密网页中。




         希望之光管理团队全体成员: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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