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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0】希望之光实务公告第一号--优先认捐权(2003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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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7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之光实务公告第一号--优先认捐权


  希望之光承诺对所发布的资料,进行官方和非官方双重核实,尽可能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由于种种原因,在发布的所有资料中出现个别情况不属实的个案,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也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希望之光对此将积极查找原因,并向由于孩子情况不属实而终止捐助的资助人致歉。

  除此之外,若资助人愿意继续通过希望之光资助失学儿童,希望之光将对其实行优先认捐政策,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享有优先认捐权的网友(以下简称“权利人”),为因受资助人在受资助后经查情况不属实,而终止资助的资助人。

  二、权利人在收到希望之光发出的复查报告及建议终止资助的通知邮件,并回复希望之光后的一个月内可行使优先认捐权。

  三、权利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希望之光提出行使权利,优先认捐的要求。

  四、希望之光在收到行使权利要求的5日内向权利人发出回复邮件,邮件中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权利人资格,或未予确认资格及原因;
  
  二)、确认权利人资格的:

  1、提供希望之光近期预发布资料的大致内容,或无法提供所述内容的原因;
  2、约定该优先认捐事宜最后完成的截止日期;
  3、约定该优先认捐事宜的负责义工及其联系方式;
  4、其他。

  五、权利人收到上述邮件后,如资格被予以确认,须与希望之光负责义工联系,根据所收到的资料与负责义工充分协商,共同确定优先认捐的对象。

  六、权利人确认认捐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希望之光提交认捐邮件。

  七、希望之光收到权利人认捐邮件后,该优先认捐权行使完毕,权利人成为新的资助人。

  八、优先认捐权经希望之光回复邮件确认后,直到成功认捐,方告行使完毕,其间即使希望之光没有孩子资料发布,该权利存续有效。

  九、优先认捐的对象在数量上,不多于资助人终止资助的对象;数量上超过一个的,本权利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发布期行使;分别行使的,须在每次行使前执行本公告第三至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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