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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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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感谢上张帖子中大家的观点和支持,也多谢大家惦记着我。由于上张帖子涉及到的只是原则性问题,更多的是观念上的问题,所以在实际上只存在选择上的问题,而不存在对错的问题。由于是两个主题,所以没有在原贴里一一回复,希望你们谅解。

希望之光目前的选择并不能说就是错的或不妥的,相反,它或许是目前更合适的方式。但同样,目前的选择和方式也不代表今后一直都是这样。所以这张帖子我想对调查和复查的问题说一些建议。

由于调查涉及到的是学生名单的确定,而在这一点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以调查的问题先不涉及。而复查涉及到的是事后的调查,主要目的是解决资助人的疑问和落实助学款的实际使用状况。

目前希望之光采取的复查方式是普遍性复查,即全部复查。在这一点是实际上是有商量余地的,而且余地比调查上的要更大一些。因为第一次调查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真实性,出现助学款不按约定使用的情况微乎其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希望之光是否可以考虑节减劳动呢?把不必要的劳动节省掉,而把需要投入的精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上。

以下是一些简单的想法,希望大家继续讨论和提出意见。


I. 区分两个名词:调查和复查
调查是指在公布名单前用来审查资料真实性和和了解具体情况而进行的查实工作。它只在名单第一次被公布前进行。
复查是指对正在接受资助者进行的个人状况和资助款使用状况的查实和了解。它只对正在接受资助的对象进行。


II. 调查的种类:常规式调查,对所有已经收集到的名单逐一进行实际调查

III. 复查的种类:重点复查(也称为职能复查),疑问复查(也叫应要求复查),抽样复查

a.复查各种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重点复查(职能复查),是指希望之光根据自己的决定而进行的复查,它不根据其他人的请求而发生,是希望之光主动进行的复查工作。
重点复查的条件:
1、有迹象表明,受捐助人有可能不再符合受捐助条件
2、接受一人长期资助者

* 能够引起重点复查的证据可以是任何有可能证明受助人不再符合受捐助条件的证据,也就是不做严格的限制。只要希望之光认为有理由或有怀疑,就可以对其进行复查。
* 而对长期接受某一固定资助的对象,必须要进行复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资助人的利益。长期资助,应该是指连续资助两个学期以上(甚至更长的标准)。

b. 疑问复查
1. 希望之光原则上在抽样复查和重点复查之外,不再进行复查工作,但资助人要求了的除外。
2. 应资助人要求进行复查时,只复查资助人要求中指明了的内容。
3. 原则上只有长期资助人有要求两次以上疑问复查的权利。
4. 这种复查的方式并不仅限于实地查实。

* 不复查,是因为调查时的资料基本可以取信。而且不调查的对象只限于一次性的捐助(或短期的资助),而且即便是短期的资助,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复查。这样可以减轻希望之光的工作量,因为总的来说,短期资助类型中,资助人的利益不够重要,甚至资助人本身也不够关心,所以希望之光没有必要做多余的劳动。
* 只有在资助人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才应该进行复查,并且复查的内容仅限于资助人有疑问的内容(即指明了的内容)。这样,可以做到目的明确,同样也是减少劳动的方法,因为不必了解其他无关的内容。
* 同样应该保证长期资助人的利益。短期资助人通常情况下也只需要一次复查。
* 这种复查包括了所有可以用来查实疑问的方式和方法,比如信件、通过委托第三方(学校、联系人)等进行,而不必一定要亲自去调查。


C. 抽样复查
1、定期从已经接受资助的学生中按一定的比例和方法选取部分学生进行抽样调查。
2、应当从所有正在接受资助的学生中进行抽样选取。
3、抽样调查应当遵守抽样调查的科学方法和规则。

* 这里的抽样调查,是一个特别加强的措施,它是为了得出整体上“资助款是否被正当使用”这个问题科学性的结论。并将其作为希望之光对资助人和社会的一个负责任的回答。
* 也就是说,抽样调查是为了保证希望之光整体信誉的一个证据。它不涉及具体情况下的例外,而这种例外也不应该对整体结论构成有力的否定。




通过以上方法的结合使用,可以达成以下效果:
1、通过抽样调查取代普遍性调查所得出的同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以前的普遍调查是用单个的正确累加为整体的正确,而抽样调查却也同样是保证这一正确的另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得出同样结论的情况下却更有效率。但是具体的规则仍需要科学的制订。

2、通过职能调查,专门保证长期资助人的利益。这里,我们可以在学生利益和资助人利益中做出一些均衡,那就是将资助人分为长期资助人和短期(或一次性)资助人。希望之光应该首先考虑的是长期资助人和全体学生的利益,而将短期资助人的利益放于学生利益之后。这一个标准同样可以被适用在确定和发布受资助学生名单时,比如,未亲自调查的学生只接受一次性资助,并且由短期资助人承担更多的风险(这个问题后面的帖子中再仔细讨论)。

3、通过疑问调查兼顾短期资助人的利益,并且在调查形式上采取灵活的方式来取代固定的实地调查。

那么这样,可以减轻希望之光一定的工作量,但又不会对信誉上造成太大的疑问。由于复查的意义相对而言要小一些,并且主要要保护的是长期资助人的利益,所以,可以首先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而前期调查中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有一定的风险,可以暂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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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我先加精华大家接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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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
重点复查的条件:
1、有迹象表明,受捐助人有可能不再符合受捐助条件
2、接受一人长期资助者。
.......

1.条件关系是and还是or?

2.方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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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以下观点不代表希望之光,也不代表本人最终观点,只代表本人一时的想法,:):)


1、关于调查和复查,其实LOH早就有区分,且区分的很清楚。
但由于早期的案例有许多是没有经过实地调查的,且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事实上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许多失实案例的出现。所以今年的复查就必须保证到每个孩子;换句话说今年的所有复查的任务除了确定汇款相关事项及解决其他具体问题之外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复核是不是符合LOH的资助标准。

2、以后的复查是不是要具体到每个孩子:我认为还是要到,因为孩子家庭的情况每天都在变化,而我们一般一年去一次就不错了。并且事实上我们义工进行的复查都同时进行调查的,而网友的复查的目的有时更多是去体验农村生活。
而抽样调查可以代表总体情况的问题,其实那是在大样本的情况下的结论。实际上我们调查的目的并不光是要搞清楚到底官方或网友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是多少(其实要是仔细算一下这个比例,那其实是很让人寒心的),更主要的是要用我们的信誉来保证我们能够服务于更多的孩子。我也算过,以现在的资助人数和有问题的人数,置信区间大约用三倍标准差才能通过检验。这与我最初想的尽量没有一个不合格的想法相去甚远。而这一切还是在保证每个都调查情况下发生的。

3、关于资助了富裕家庭没有减少贫困孩子的结论的问题,实际上楼主犯了一个错误,就算楼主不知道这样做的结果使我们希望之光失去信誉而导致我们不能再帮助其他孩子的道理,那事情也不是楼主想象的那样啊:假如我们跟某个县的团委联系,然后他们给我们20个孩子的资料,然后我们不去调查就发布,或者抽样调查就发布,这里面假如有5个不应该资助的(通过我们统计,实际的虚假的比例比这还要高),可我们资助了,这怎么就没有剥夺这个县的其他更贫困更需要资助的孩子的权利呢。在上报名单的过程中,学校有比这个资助的孩子更贫困的孩子,本来应该报这个孩子的,可我们资助的不是他,而是另外一个本来不需要资助也可以上学的,而这本来应该是属于那个贫困孩子的啊。

4、关于孩子家庭贫困的标准问题,我觉得我们既然叫救助失学儿童,那至少的标准应该是这个家庭让孩子上学有困难吧,如果一个家庭买得起几百元的彩电,用得起大多数农村家庭都用不起的液化气。。。。那他还有必要资助人的100元-300元的资助款吗?

下面是我原来写在内部论坛的

并且最好能多了解农村的实际情况,不要想着农村就是不是人呆的地方,除了愚昧落后,就什么都没有,更不要以自己富足的生活来对比农村的情况,然后最富足的家庭也可以是你眼里的贫困家庭。反正应该本着一条原则:“那就是网友的这100块钱真的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某种变化”。有时侯,简单的把家庭情况描述成一般(因为你也知道这个家庭跟你见的贫困家庭有很大不同的),而其实我想你心里一定也在给自己辩护,我只是描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资助的并不只是我,可你想过没有,你的决定很大程度上左右着LOH的最后的决定。有不少人把问题归结为评价标准的不同,其实这是更加不是理由的理由了,因为我们的评价标准早就在那儿的,那就是只资助濒临失学的儿童啊!

以我两次调查的经历,我感觉,许多问题是可以在开始阶段消除的,可为什么总是会出现,甚至是大量的出现问题呢,可能的关键就是决定是否建议资助的时候的原则的问题,我们有两种可能的原则,一是:“ 凡是不能判断是富裕(欺骗)的就是应该资助(真实)的 ”,另一个是:“ 凡是不能判断是贫困的就是不应该资助的 ”。很明显,我们的调查的方式、手段,调查义工的经济精力都制约着我们的绝对不应该采取前面那种原则,可可悲的是在实际中,我们都是心太软,总是在使用着第一个原则在为自己的良心辩护着。甚至是带着为自己调查的资料护短的心理来申辩,而失去了资料审查的应该有的一道保护卡的作用,变成了走过场。并且客观上造成失实案例产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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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quote=quot;oktoberquot;:3jie8dqk].......
重点复查的条件:
1、有迹象表明,受捐助人有可能不再符合受捐助条件
2、接受一人长期资助者。
.......
1.条件关系是and还是or?

2.方式如何?[/quote:3jie8dqk]

是并列关系,不是选择关系。也就说,长期资助人所捐助的对象,要保证复查的进行,并且要审核孩子是否仍然符合被资助的条件。这种复查应该定期进行,形成一定的制度。

而第一款是在出现疑问时的主动复查,包括所有被资助对象(包括短期和长期),是临时性的、随机性的。

这两款实际上是排除了对短期资助的复查,而将短期资助的复查归于根据资助人的要求来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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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以下观点不代表希望之光,也不代表本人最终观点,只代表本人一时的想法,:):)


1、关于调查和复查,其实LOH早就有区分,且区分的很清楚。


无锚之舟的观点我不反对,也不争论,因为这是属于调查中的问题,而我上面的帖子中只是想谈复查的问题。

复查因为有之前的调查作为基础,在真实性上已经有了很大的保证。孩子的情况是不是已经发生了变化?我想这主要对长期资助人来说更有价值。

这里有一个几率问题。本来贫穷的家庭在短期(一年之内)能够发生大的变化而使孩子不再符合被资助条件的情况,它发生的几率有多少?我们可能缺乏这方面的数据。如果这个比率很小,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它作为风险来承担,而不需要全部复查。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 “事前详细的说明”这个问题。其实,助学本身也是一个双方合意,资助人事后不愿意继续资助,可能是因为他事前就没有了解到真实的情况。所以,在调查后和发布孩子资料时,应该对每一个孩子的“贫穷”级别和其他特征列举清楚。但是,只对特别贫穷的孩子给予单独说明(也就是希望之光现在的标准),对于其他孩子,只要确实是比较贫穷的、捐助款对保证他继续学习是有很大程度上的意义(即使不是不可缺少的)的,那么就可以列为被捐助的一般性名单中,然后由资助人自己来选择。如果有人认为,只要捐助款确实能够帮助孩子就可以了,而不一定非要孩子是属于最贫穷的那一类,那么这些孩子就可以得到资助人的捐助。此外,孩子的学习成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资助人选择给予资助的一个条件。

选择多样性也就是标准的放宽,这样既可以保证特别贫穷的孩子得到捐助,又能使相对不是很贫穷的孩子也有得到捐助的机会。而由于事先已经说明情况,那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捐助人事后因为孩子的“贫穷度”不够而停止捐助的情况。

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捐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那么希望之光首先要做的是,不要替代捐助人去选择捐助对象。放宽标准是可以作到这一点的。

另外需要再特别强调一下,真正虚假的情况肯定是应该完全被排除出被捐助名单的。比如无锚提到的那些实际上在当地还属于富裕的人。这是绝对虚假的情况,除了这样的情况外,剩下的是一个标准宽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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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现在以长期方式资助的大约占全部资助个案的98%以上,如果都必须复查,可能希望之光现有的资源条件不能满足。

放宽是否资助的标准该如何操作?举个简单例子:希望之光在确定受助范围时,曾经限定在国家级贫困县。但随后有朋友提出:相比较而言,那些人均GDP刚刚超过800元(好像是这个数字吧?)而“脱贫”的地区,事实上比贫困县还更需要资助。因为贫困县有国家和省级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扶贫款,所以摊到每个人头上,贫困县的人均实际收入比脱贫县的还高。

其实,希望之光发布的受助资料,绝大多数都只是在当地相对比较贫困而被判定“濒临失学”的孩子,不存在一个十分明确的标准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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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关键问题是不贫困还要捐助干什么呢??我们的宗旨里明确的写明我们资助的对象是已经失学或频临失学的孩子

如果我想要,那十月是不是可以每年寄几百块给我呢,那我们该改一个名字叫有钱大家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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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I. 区分两个名词:调查和复查
调查是指在公布名单前用来审查资料真实性和和了解具体情况而进行的查实工作。它只在名单第一次被公布前进行。
复查是指对正在接受资助者进行的个人状况和资助款使用状况的查实和了解。它只对正在接受资助的对象进行。


先说句题外话,调查和复查的区别楼主这里讲的很清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使用“调查”来特指初试调查,用“复查”来特指后续调查。但是我觉得更确切的讲,“调查”是一个广义的词汇,包括初试的调查和后续的调查两层含义,因为没有第三个合适的名字,所以目前我们它来特指初试的调查。而在需要说明“查”这一个动作,而不确指是初试还是后续的“查”的时候,我们就没有更合适的用词了,这往往会带来某种混淆。我想大家能不能琢磨出来一个新的词汇,专指首次调查,恢复“调查“的本来含义。现在,如果某个较真的朋友问,你们的调查组如果既调查又复查,是不是应该改名叫“调查/复查组”啊,我只有 了。



通过以上方法的结合使用,可以达成以下效果:
1、通过抽样调查取代普遍性调查所得出的同样的结论。也就是说,以前的普遍调查是用单个的正确累加为整体的正确,而抽样调查却也同样是保证这一正确的另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得出同样结论的情况下却更有效率。但是具体的规则仍需要科学的制订


这里十月提出了一个思路,对复查工作,采取抽样的办法完成。也许有的助学机构已经采纳这一方法,我们不清楚效果如何。希望之光目前为什么没有采取这一方法,我理解,其原因在于,从成本效益原则来看,采取这一方法所避免或减少的项目运行成本目前远远小于采用这一方法所必须承担的信誉成本。也就是说,在受助人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全面复查需要多付出的人力财力是我们能够承担的,可以通过其他技术上的方法化解掉的,而抽样复查需要提高的风险承受水平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化解的。前者增长的总工作量可以通过招收更多的调查义工、吸纳更多的复查网友、提高复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量化水平、加强复查工作的管理力度等等的方法,分担到每一个承担者身上,而不会对某个个体产生无法承受的负担。而后者增加的,只能是直接针对 LOH 整体的风险,一个失实个案,可能不仅仅令一个资助人失望和离去,它很可能给很多人带来信任危机,这种连带效应是可怕的,是目前的 LOH 不能承受的。这种系统性的问题一旦爆发,其损失也许是数十人数月的努力也无法弥补的。这一判断,并没有数据上的统计和支持,而且也无法确切的去统计和计算,但是对于生活在这个环境中的多数人,大都会从直觉上给予认同。 LOH 所做的工作,其实就是对人的工作,去争取关注我们的人群中大多数人的认同。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忽视这种认同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公益机构,也许是致命的。
抽样的方法是一种科学的方法,LOH 不排除有一天会采用这种方法。LOH 在等待时机的成熟,这一成熟更取决于 LOH 自身的成熟。坚持全部复查,或许会让这一天早点到来。



2、通过职能调查,专门保证长期资助人的利益。这里,我们可以在学生利益和资助人利益中做出一些均衡,那就是将资助人分为长期资助人和短期(或一次性)资助人。希望之光应该首先考虑的是长期资助人和全体学生的利益,而将短期资助人的利益放于学生利益之后。这一个标准同样可以被适用在确定和发布受资助学生名单时,比如,未亲自调查的学生只接受一次性资助,并且由短期资助人承担更多的风险(这个问题后面的帖子中再仔细讨论)。

3、通过疑问调查兼顾短期资助人的利益,并且在调查形式上采取灵活的方式来取代固定的实地调查。


我的理解,LOH 的长期资助、短期资助和一次性资助,是从资助人的角度对资助行为做出的划分。其界定的意义更多的是便于对接受不同资助期限的孩子是否需要重新发布,而做出预先的判断和准备,以防止一但资助人不再继续资助,LOH应对不及时,孩子再次失学。也就是说,这并非是从孩子的角度做出的划分。一个孩子,不管发布的时候接受的是长期、短期还是一次性的资助,只要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只要符合 LOH 的资助条件,她/他都处于 LOH 的负责范围之内。而资助人的利益,在 LOH 也同样的不会因为资助期限的不同,而需要进行区别。资助一学期和资助九年的资助人,只有因为助人能力的差异而资助期限有长短的不同,不应有也不会有接受 LOH 服务质量上的不同。
正是因为这一点,上述以期限的区别而确定不同复查方式的思路,与 LOH 的工作思路有较大的差异。


复查频率讨论,待续...

谢谢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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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1-29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调查与复查的方法和原则讨论

关键问题是不贫困还要捐助干什么呢??我们的宗旨里明确的写明我们资助的对象是已经失学或频临失学的孩子

如果我想要,那十月是不是可以每年寄几百块给我呢,那我们该改一个名字叫有钱大家花算了。


呵呵,如果我的话能被理解成这个样子,那我真是无话可说。

已经失学的肯定是应该资助的,问题也恰恰在于:什么叫“濒临失学”?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我们又是评什么判断他会在明年失学或是后年失学?如果我们资助标准过严的话,那么是不是后年才会失学的孩子就可以先不用考虑了呢?

我想我说的这些问题,并没有超越出希望之光宗旨所包括的范畴。我更没有必要把资助人的钱非要花到无益的地方去。


如果我们根本不想听别人说话,那么别人说什么我们也就不会认真去听。越是当我们不想听别人说话时,就越应该强迫自己更仔细的去了解他到底说了些什么。如果我们已经尽了力了解了他要说的,然后才确实认为不值得赞同的话,至少也是负责和讨论的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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