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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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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来发的帖子是为了讨论如何减少希望之光的工作量和如何使更多的孩子得到资助。这就必然涉及到两个问题,而且都是根本性的问题:
1、全部调查和复查的手段是不是“坚不可催”、不可动摇的根本?
2、放宽标准是不是一定意味着希望之光的信誉受损?


但是现在看来,其实根本的根本是希望之光的信誉到底值多少的问题。

这个问题说不清楚。10个成功的个案能吸引多少资助人,一个失败的个案又会损失几个资助人,没人会知道。

但如果我们把信誉看的太重,其实更容易丢掉。

希望之光现在的信誉如何?值不值得人信任?我想每一个长期在这里工作的老义工是不会没有信心回答这个问题的。看看论坛、看看帖子,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知道希望之光的可信度是很高的。

如果我们最初发展时更多的以资助人为本,是为了希望之光更好的信誉,从而使更多的孩子得到赞助,那么在发展成熟后,信誉已经建立时,是不是还要用严格的标准对待孩子们呢?别忘了当初的让步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是临时性手段,为什么目的基本达成了却反而视之为真理和不可动摇的呢?

也许大家会说,希望之光目前还没有到如此成熟的地步,那么我觉得这或许有些妄自菲薄,当然,如果非要这么坚持,我也找不出绝对合理的证据来反驳。


我们看看孩子在这样的制度下究竟面临了什么样的境地:

愤青三人组:

调查者有询问过陈小芳并做了笔录,个人的看法,这100元应当是没有被学校或老师挪用它用,也确实是替孩子交了学费,调查者可以理解学校的苦衷,把一份资助分给了两名学生,但学校未经得捐款人同意,也没有告之受助学生家长,就擅自把部分捐款转给其它学生,事后也没有和希望之光联系告之此事。这种做法调查者无法认同,也不知道这是否违反了希望之光的规定。在询问校长时,校长说,“他没有收到希望之光的信件,说不可以把捐款转给其它学生。何况陈小芳也确实需要帮助,当初她的名字是和赵静并列的,只是最后报了赵静,所以在和孩子的班主任老师商量后,就决定这样做了。”调查者已经请学校写了一份书面报告,证明其中一百元是转给另一名受助学生。对于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陈小芳是否也要资助,今后要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请希望之光决断

在这个案例中:在询问校长时,校长说,“他没有收到希望之光的信件,说不可以把捐款转给其它学生。何况陈小芳也确实需要帮助,当初她的名字是和赵静并列的,只是最后报了赵静,所以在和孩子的班主任老师商量后,就决定这样做了。”― 为什么两个人都需要帮助,最后却只有一个报上了名单?是希望之光做了名额的限制还是什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把陈小芳作为“受害者”之一。反面现象:希望之光每次征捐时都会名额不够,有很多资助人想要认捐却没有认成。

我们再反问一句,这些因为一次或多次认捐没有成功而离开希望之光的资助人有多少?有人统计过吗?为什么这种损失就不是希望之光的信誉损失了呢?

困困:

其实地方提交资料作假的事情也不是很多的。更多的时候,地方都是觉得应该推荐家庭条件不太好,学习又用功成绩好的孩子。其中有些就不是非常贫困的学生。上面那些个案的发生,主要还是由于希望之光自己的调查,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格,没有及时发现这些情况造成的。


这段话中,我们了解到一个信息:更多的时候,地方都是觉得应该推荐家庭条件不太好,学习又用功成绩好的孩子。那么,这样的孩子是不是会有资助人愿意资助?希望之光自己做主把他们删除掉了,剥夺的是谁的权利?如果把这样的孩子列入资助名单,但是不特别说明这是特别贫穷的学生,并且把这些情况都详细的告诉资助人,保证资助人的“知情权”,是不是也是行的通的?


我又查了一下失误个案通告的帖子:当时为止共资助孩子363人,“失误”案例为12例,占3.3%,而这3.3%中,又有3例是事后资助人知道情况后表示仍愿意资助的,那么,对“学生一定要属于特别贫困”这一要求不做严格限制的资助人,至少占25%(3:12)。那么363个案例中,这个25%就应该是91人。也就是说,如果把标准放宽,但是详细说明情况后,会多出91个孩子得到资助。虽然这对孩子来说不是最直接需要的,但是对他来说却是绝对有好处、有益处的,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后来会失学的“潜在失学”儿童在内。那么,希望之光是以什么样的理由来拒绝这些孩子获得帮助的呢?―― 3.3%的信誉损失!

3.3% : 25% 这个比率虽然并不是最精确的,但是也至少说明了一些问题,不是吗?

这样的问题是我们从来不曾注意到过,还是因为注意到了但却不重视、不考虑的呢?拒绝思考和不去思考都是为了希望之光的信誉吗?有没有必要去思考呢?

如果有人明确的告诉我,希望之光的原则就是:宁愿10个孩子不接受资助,也不能让一个不应该接受资助的孩子得到资助,那么这个话题就此打住。因为在他看来,根本就没有必要再仔细的去考虑孩子的利益,并且认为自己的做法才是“最保障孩子利益”的做法。这样的讨论根本不可能继续下去。

我们应该把目光转向那些沉默的资助人,他们才是大多数,他们也才是真正代表资助人利益的群体。是不是一个个案的失误而导致的资助人的意见反馈就代表了所有或大部分资助人的意思和利益了呢?

希望之光看到了那些扔了石头后出现波纹的水面,并以此断定湖水正在经历风波,于是加堤筑岸,而实际上呢?

那么最后我要说明一点,我不知道希望之光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什么样的孩子会被排除出去,所以,我不是要推翻希望之光目前正在适用的做法。但是,我的这些意见是作为一个反对声音存在的,因为没有对立面存在,事态就总会向着一个极端发展,即使有时看来这种发展很缓慢或不为人所注意。

但是,我也不是要作为希望之光的“敌对”面,更不想以唱反调来标新立异。如果这一点上得不到认同或受到怀疑,那么我只能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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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再补充一句:

如果陈小芳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她没有得到资助,才是希望之光真正的工作失误!我们是不是该把工作方向更多的放到减少这样的失误上来呢?资助人受了一些打击(只是因为学生不是最贫穷的)重要,还是一个孩子求学的渴望重要?

我们不会忘记:希望之光是给孩子们以希望。但反过来站在孩子的角度上看,这个希望原来离他们还有一段距离,他们甚至要为此用尊严去证明自己的贫穷。

当然我知道,这样说有些极端,那么不妨削减40%去理解,但是削减了是不是就不再是问题了呢?让一个孩子证明自己“够穷”总是要比让他证明自己爱学和学习好更有害于他的尊严,不是吗?

如果问题不极端到这个份上,是不是就不会有人理会?

如果问题已经极端到这个份上,是不是到了该仔细考虑考虑的地步?希望之光是不是还要继续坚持己见下去?

我不期望这些问题一朝解决掉,谁也做不到,总是需要时间去考虑和衡量并尤其需要实践上的积累。我只希望,能够确实的、认真的思考一下所提到过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是不是真的深入的思考过了?我们拿出的理由真的是完美无催的吗?一旦它不是,那么就意味着某个孩子没有了“希望”。

我们应该考虑怎样广、怎样真、怎样快、怎样多的给孩子带去希望,而不是过多的看重个别资助人“押宝”押错后的失望!当然,确实虚假的情况是应该避免的,我所说的“押宝”只是指资助人发现原来这个孩子不是“最穷”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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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谢谢十月的这些思考和讨论。我只代表我自己,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这么完整的思考和论证是不多见的,而个人的感情上,我也非常非常理解你说的意思,谢谢您。

我自己有时候也有一些类似想法,但是作为一个直接接触个案的义工,我确实觉得你说的时机,现在确实还没到。

上一次的失误个案报告是我经手整理的,在工作过程中我有很多具体的感慨。3.3%不是一个小数字!我是个管理盲,但是我记得好像一位朋友告诉过我,一个商业经营的公司的次品率应该低于1%,否则就不能保证信誉。如果商品尚且如此,何况希望之光“经营”的是单纯的信任。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你经营助学的事业,为孩子们寻找资助。那么你的个案真实可信让人满意,是应该分内之事。而出了问题,就该受口诛笔伐。在你的上一个讨论帖子中,hydlily反应的那个情况,就是我们担心的。
<!-- m --><a class=\"postlink\" href=\"http://www.lohcn.org.cn/forum/viewtopic.php?t=18105\">http://www.lohcn.org.cn/forum/viewtopic.php?t=18105</a><!-- m -->
而您举的那个汶川的例子,您可以看到,其结果是,原资助人阅读复查报告之后,提出退出资助了。这个孩子在重新协调的情况下,重新发布。这个“退出资助”的决定背后意味着什么,我想您也可以体会。

再说说资助人的态度。我进希望之光以后,作的最多的岗位就是反馈资料的整理和与资助人一方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我真的有很多的体会。资助人的情况千差万别,而真的象您说的,对于孩子的家庭情况是否真的“特困”还是一般性的困难不在乎的资助人并不占多数。当然,这只是我长期作联络之后的一种感觉,我没有做过具体的统计,没办法提出另人信服的数字。但是和资助人的联络过程中,我时刻都能感觉取得信任的不容易。

再说上次的失误个案报告。有一个资助人是因为孩子的反馈信息不及时退出资助的。其实,从我们的角度,这个资助个案没有任何问题,但是资助人觉得对整个的情形不是那么一清二楚,进而怀疑个案的真实可信程度,提出退出资助。作为当时负责信箱工作的义工,我曾经反馈给这个资助人写信道歉,并做过解释。但是你可以感觉到,这个资助人肯定是有一定的参与其他地方的助学经验和教训的,所以我的解释等等根本不起任何效果。资助人的态度就是,这个事情不想继续花费时间讨论了,中止资助。就这么简单。这之中蕴涵的信誉的危机,不能不让人觉得应该加倍小心。

另外,十月还可以看看我们工作论坛最新提交的“佳县地区资助情况报告”
<!-- m --><a class=\"postlink\" href=\"http://www.lohcn.org.cn/forum/viewtopic.php?t=18096\">http://www.lohcn.org.cn/forum/viewtopic.php?t=18096</a><!-- m -->
佳县,作为希望之光最大的一个资助地区,前后资助过100多名孩子,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弄虚作假,故意的隐瞒甚至谎报,确实令人齿冷。现在佳县一个地区的个案失误率是13%。这个数字,无论怎么说,都是足以让人心惊的吧?不要说,希望之光现在还没有到有上佳的口碑,出错也无关大碍的情况。即便是到了那样的情况,13%的比率也足够砸掉全部的名声了吧?而造成佳县地区的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早期在资料审核上的手软。大家都心软,差不多的都给通过,带来的就是这样的结果。只能说比较幸运的是,佳县是早期开发的地区,这些失误个案中的大部分资助人都是希望之光自己的义工或者前义工。如果这个时候,这些资助个案的资助人全是非义工的网友的话,我们要承受的冲击,可能已经足够威胁希望之光的生存。

我们最近将发布最新的希望之光失误个案报告。失误个案的比例肯定会比上次的3%有所升高。现在发现的失误个案,大部分都是早期开始的一些资助个案。从中我们看到希望之光制度,原则完善的轨迹。或者说,现在希望之光遵循的严格的审核制度,并非是一开始制定的,而都是用实实在在的教训换来的。

从我个人的角度,我一直是觉得,作希望之光就是应该首先为弱势群体着想的。但是作事情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先在现实中取得生存,然后在寻求改变现实。

对于您说的,需要有不同的声音,我非常的赞同。我想起来前段我们内部讨论一个问题的时候,我当时的态度也是“我知道我的意见有点过,但是我要作这个平衡的力量去压这个称”。所以,我要说谢谢你!谢谢您的这些讨论,也许希望之光现在还不能全部接受你的意见,作出什么重大的改变,但是您的声音在这里,却不会被抹煞掉。如果我们有了适宜的时机,那么有些声音自然会变的响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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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恩,建议版主也将此贴加精华!
十月贴贴精华,用心良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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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谢谢困困每次都耐心的回帖和详细的讲解,也让我了解了很多实际上的问题。

其实,意见和争论确实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希望之光能更好。

我现在能做的,只是提出问题,通过争辩来看清问题。至于怎样解决问题,那绝不是一个人怎么说就怎么做的,所以希望之光不采用、缓采用、变通采用,都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有人认为自己说了的就一定是要做的(或被采用的),那我只能说,他说的必定是有问题的,个性也是狭隘的。

我只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去了解问题,认真去了解证据,认真思考问题后来讨论。不是简单的一棒打死,而是理性的交流,细致的考察。

也许问题不是通过这种方法解决的,但是在讨论中可能会找到另外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大家的思想和智慧是互相启迪、互相引发的,所以,还是不要拒绝听别人讲话的话,哪怕真的是一文不值,至少也应先听个大概。

希望之光里,闪烁着很多智慧的光芒,这也是我喜欢这里的原因。能和困困、无锚、老糊涂、密码还有其他朋友讨论问题,就是在希望之光“生活”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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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这就加了,希望楼主能一直关注
希望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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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简单说说陈小芳的情况:这个孩子从来没有出现在希望之光的名单里。可能是学校在上报给当地团委的过程中被耽误或在团委提交给的时候被剔除了,所以以此来认定是希望之光的失误,显然是过于苛求而不能被人接受。

学校在未经资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资助人给予他人的资助款转给陈小芳,不仅违背了资助人的意愿,而且违反了《公益捐赠法》的相关规定。资助人据此认为自己的捐赠不能被尊重而退出资助,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如果以假设的前提或虚构的情况为依据,可能推导出的结论会归于谬误。但愿我们彼此真的都能做到“认真去了解问题,认真去了解证据,认真思考问题后来讨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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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我感觉十月举这个例子并不是说陈小芳是希望之光在后期剔除的,他的意思是,是不是由于希望直接或间接给了名额限制而导致陈没有出现在上报名单里。

而十月也并不是借此指责这就是希望的失误。

至于“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如果以假设的前提或虚构的情况为依据,可能推导出的结论会归于谬误。但愿我们彼此真的都能做到“认真去了解问题,认真去了解证据,认真思考问题后来讨论”,这个对网友来讲真的是挺难的。

我想我们应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看待网友的意见,十月的帖子叫我们能思考很多以前没有注意的问题,比如说,失误率,我们目前只能统计我们认为不穷而接受资助这一方面的失误,而虽然够标准但是被我们放弃的呢(诸位谁敢拍着胸脯说绝对没有?就凭我们那个瓷砖理论?),这个是无法证实所以没有办法拿到的数据而已。如果把双方的失误都统计进去,真的不敢说,那条线划在哪里是最优的结果。

自然,这个是目前没有办法解决的,但并不是说,考虑就没有意义,相反,我们应该寻求更好的模式,来力争将来解决这个问题。

之所以我们感觉的压力是来自那些抱怨孩子不够穷的,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是因为他们这样的发言往往更多引起我们的注意。

所以说,无论是十月还是我们,其实前提都建立在不那么客观的描述与假设上,如果想反驳十月的理论,我想至少应该象去年资助回访那样,做一个调查统计――您愿意资助的孩子其贫困度在一个什么水平上?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50%?或10%?.......

其实这种调查的操作并不是困难得不能实现,一个邮件的群发,1-2个义工做后期统计,我们为什么不听听更多资助人,预登记网友与热心网友的声音呢?

最后引很喜欢的那篇行者的帖子:

“摆正自己的位置,确实做义工很辛苦,可这也是我们当初自愿的选择,许多事情的道理并不因谁付出辛勤的劳动多而改变。谦受益,满招损;三人行必有我师;山外有山,天外有天。这些简单的道理谁都知道,可真正能认识到并紧记的人则少而又少了。我希望各位义工在做在为那些孩子付出劳动的同时,也能使加强自身的修养,使自己受益。把自己放在受益者的行列中,而不是付出者、所有者的队伍中,抱着一种感恩的心,感谢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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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小熊小熊,干脆把行者的那个帖子转过来多好,俺好喜欢啊,俺的签名都是从那里摘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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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标准与信誉 [关于资助对象的选定]

冒着被家法处治的危险,俺给转出来了         

给义工们一些建议(2003.10.20)[ ]

  求人不如求已,与人争辩,不若自我完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 保持平常心

  摆正自己的位置,确实做义工很辛苦,可这也是我们当初自愿的选择,许多事情的道理并不因谁付出辛勤的劳动多而改变。谦受益,满招损;三人行必有我师;山外有山,天外有天。这些简单的道理谁都知道,可真正能认识到并紧记的人则少而又少了。我希望各位义工在做在为那些孩子付出劳动的同时,也能使加强自身的修养,使自己受益。把自己放在受益者的行列中,而不是付出者、所有者的队伍中,抱着一种感恩的心,感谢这一切。

  确实有些网友的话很是让义工有种被轻视的感觉,但如果你换种心态思考,可能就是另一种结果了,记得那句“不是为生气而种兰花的”吗?我们在网络上相聚也不是为了争执的,即使网友的责问也是抱着和我们一样的初衷和目的,那何必非要去争个你高我低呢,不要拘泥于字面的意思而应去了解问题的实质,海纳百川乃大。对于个别不理解的,呵呵,一笑了之吧。


2. 树立不断改进的目标

  不断的工作,还得不断的思考,不要被一些琐事蒙蔽了你的工作的初衷,在这样一个松散的网络团队里,需要各人主动发挥自己的能动性,牢记目标,不要满足于现状,擅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一个改进的机会,而不是需要应付的危机。闻过则喜,并不仅仅喜了就完了,而要踏实的了解问题的根本,制定出改进的计划,实施,总结对比,措施有效则固定下好的做法,否则还需要再去尝试。有时候,客观条件不足以改进问题,那也不能成为推脱的借口,而是应制定临时的应急方案,并时刻准备在条件充分时迅速改进。

  不要害怕变化,一成不变则会失去活力,最终成为一潭死水。也不要想一天做完所有的事,分清轻重缓急,只要一步步的去改进,一天天就会更美好。追求完美,并不是件好事,但停滞不前却一定会消亡。


3. 目前需要做的工作

  培训仍然是关键。团队精神,并不是生来俱有的,需要正确的指导,合理的分工和不断的磨合。培训涵盖的内容很多,一切不合格,都可能是培训不足造成的。

  数据库构建。有了电脑,就应该将人力从复杂的资料中解放出来,可惜在这里,除了利用网络论坛外,电脑的利用水平极低,甚憾!

  完善规章制度。并不是指请假规定之类的制度,而是指规范所有的流程,注意别陷入文海之中,必须言简意骇,文出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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