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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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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网上查到的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1.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
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
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
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这样看来,希望之光既然没有侮辱、诽谤拍摄对象,也没有用来营利,应该没有法律问题。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法律方面的专家,有的话给个权威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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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又看到一些:

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一书)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如果公开的是被资助者的照片,是否适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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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涉及隐私权的

法律条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

现今我国仍未有界定是否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标准,但凡只要是未经公开的,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隐私权的内容!(个人解释: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要件包括  1、未经权利人许可;2、有具体的公开、披露权利人的隐私的事实存在。通俗点讲就是偷拍暂不构成违法,但未经同意公布照片给第三人、哪怕只有一人知道便是违法!大家平时还是管好自己的镜头,收收瘾,在街头拍拍就算了,别把镜头对着泳池、浴室等地方,毕竟这个还是比较难界定的,一旦闹到庭审,法官还是要照顾受害人地!)

偷拍还是有可能有问题的,所以拍照之前一定要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
不过这条法律太过模糊,覆盖范围未免太广了,不知道具体尺度到底如何把握。
其实现在网上公布偷拍照片的很多,也没见有什么人打官司的。

以上两贴部分内容引自:http://www.hilon.com.cn/number/wtjl/wtjl100018924.htm
我转贴子有没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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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为孩子拍照要双方在授权书一式两份签名这条规定可否改改?或者换种方式。
在实际中,做起来很复杂,孩子家长本身识字不多,有些甚至是半文盲,我们向他解释半天,这个名他们或许也签得比较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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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是啊,这个以前制定的“制度”实际操着起来确实很讨嫌。鸡肋吧。

不过LOH不公布孩子照片,主要原因是出于保护孩子的目的,这个我是赞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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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我觉得贴出来也不好。即使人家同意,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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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在网上查到的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这样看来,希望之光既然没有侮辱、诽谤拍摄对象,也没有用来营利,应该没有法律问题。
不知道这里有没有法律方面的专家,有的话给个权威的意见吧。


另外,这个说法我有不同看法。因为贴照片实际上是个人行为,不能算在希望之光头上,所以希望之光没有责任。你想啊,谁跑来这里贴几张照片,大家都说是希望之光贴的,那能行嘛!论坛放在这里,谁能禁止人家贴呀!只是不要安在希望之光头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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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在网上转的:

当我们给别人拍完照片想要上传到网上的时候,是否担心过自己会侵范到他人的肖像权呢?为了解开萦绕在大家心头的种种疑云,笔者特将相关规范总结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条文: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0条规定中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解释:构成侵害被拍摄者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点必要条件,欠缺其中一点,便不可认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需注意即使作品没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仍有可能侵害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请看下面隐私权篇。
  
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一书)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涉及隐私权的
  
法律条文: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
  
现今我国仍未有界定是否侵害隐私权的具体标准,但凡只要是未经公开的,自然人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隐私权的内容!(个人解释: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要件包括 1、未经权利人许可;2、有具体的公开、披露权利人的隐私的事实存在。
  
这里特别说一点,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所谓公众人物,指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和各行业的知名人士。对于知名人士隐私权的限制理由在于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如对盖茨在其微软总部一天的出入进行暴光不侵害其隐私权)但对于公众人物拥有的与其所代表的行业无关的行为的隐私,仍受到法律保护!
  
涉及著作权的
  
创作者完成所创作作品的同时,便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其行使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的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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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个人意见:
不要在论坛上,包括其他论坛和公开场合公布您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人物图片。不管是大人的还是孩子的,不管是否与受助学生有关的。拍照您可以取得的同意,那可以想想,您如何把发布这一行为向他(她)解释清楚,并得到他(她)真实意愿的表达同意呢?

朴素一点想,不是对方主动要求,把别人的照片帖出去,至少一种不甚尊重别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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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5-14 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如果不贴人像是希望之光的决定,尚请明示之,如果只是个人意见,请不要因此而删除照片。
我没有贴过未经同意的他人的照片,但我并不觉得如果贴了就是对他人的不尊重。
只要不是丑化拍摄对象,也不会对拍摄对象造成困扰,我想贴出来也没什么关系。我们在游记里描述我们遇到的人物,也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是否也是对描述对象的不尊重?我们到一个地方,总要描述那里的风土人情,拍些那里的风景建筑,这也未经当地人民的批准,是否也是对那里人民的不尊重?
都要这么算,简直没法说话了。
所以法律规定的是不能侮辱,诽谤之类的,我想我们本着不丑化拍摄对象的原则就可以了。何况,如果拍的是些特别穷困的对象,可以让网友们了解当地人民的生活状况,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禁止贴人物照片,请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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