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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刚才HUNTER在一个帖子中对我进行了与我个人私生活有关毫无根据的毁谤,我认为其行为对我个人声誉造成极大损害,我明天将会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对此行为做出法律诉讼,由于那贴以被删除,我希望服务器管理者保留此后台数据,以等候我咨询律师后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此要求深表感谢,并且,如果我律师认为这足够我作为起诉理由的话,我将会向法庭申请查封令以保护数据不被破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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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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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不就是家庭暴力吗?那话的出处好象是你自己过去在一个帖子里说的,我见过。我作证。

如果引用本人说的话也算诽谤的话,历史书没法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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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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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他自己去和法官说了,如果我要起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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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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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他自己去和法官说了,如果我要起诉的话


好啊,我还没有机会做过证人呢。幸好你那个帖子的名字我还记得,是在湖思的你写的日记上,对吗?唉,助学论坛不多,大家都会互相串门,想不八卦一点都没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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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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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到哪里去找证据就去哪里找,这不关我的事,而且也不需要对我说这些,找到了保存起来,给法官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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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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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关系,我自己写出来的,也不怕被人知道,呵~~只不过HUNTER你这样一说到让大家更看清楚了你的人格,(此处由斑竹 winnie 删除2字)

斑竹提醒:不管是不是玩笑,不许使用污蔑性语句。




这个你总承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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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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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到哪里去找证据就去哪里找,这不关我的事,而且也不需要对我说这些,找到了保存起来,给法官看吧


电子的东西很难成为证据的呀,你要想删也快去,还来得及。说不定早删除了呢。     

一切都可以抹去,只是心中的那一段历史难以叫人忘记而已。按说你应该比我更刻骨铭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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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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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HUNTER 也认为我侮辱了他的,请依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我愿意遵循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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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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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才不会去起诉呢,估计hunter没空玩这个 虚拟空间上的诽谤好象伤害不了他     

只是作为论坛的斑竹,我有权提醒你注意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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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7-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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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提醒,但是你不能代表他做任何决定,也不能代表我做任何决定,我已经在咨询律师,请耐心等待,我会坚决运用法律来捍卫我的权利,至于别人用不用那是他的事,但我做为一个公民还是建议他不要轻易的放弃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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