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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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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相信,很多人对“无罪推论”这个原则,是从电影里那句被说烂了的“你有权保持沉默……”获知的。而所谓无罪推论,实际上是在对司法制度中“枉”与“纵”这两个词的权衡中,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最初采用的是有罪推论,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的“宁枉勿纵”。
    说这些的意思,实际上是想有感于希望之光最近对于失误案例的讨论。自然,希望之光的资助和法律判断人是否有罪是有着很大不同的。但在人无完人,做事情也难免产生失误这个意义上,我们有值得借鉴法理的地方。固然,人无完人事无尽善不应成为我们对失误容忍纵容的理由。然而另外一方面,是否可以彻底杜绝失误案例呢?如果能,应该如何做?如果不能,如何在尽可能少的产生失误案例的同时,尽可能多的帮助那些处于失学边缘的孩子?这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希望之光的实地调查制度从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失误案例的产生。这一点,我个人认为希望之光做的比希望工程好一些。今年十一秦歌和我去石阡调查时,从当地教办获得了一份希望工程资助的孩子的名单,其中有几个孩子是我们这次调查的对象,后来从学校老师处得到的名单中,据实地了解,也有已经获得希望之光资助的孩子,这种获得希望工程资助而由又经我们调查的孩子共有四户,这四户中,有两户孩子是不存在失学危险的。
    我无意说去拿希望工程和希望之光进行比较,我想说明的问题就是:实地调查,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失误案例的产生。我相信这一点是大家公认的。
    但仅仅有实地调查复查是否足够?

    先扯远一点,说说希望之光资助儿童的标准问题。
    第一:受助地区。我参加了一次复查一次调查活动。就我所参加的调查与复查的儿童的情况而言,   当地真正最贫困的地方,我们都没有去。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和希望之光的网络组织性质紧密相关。希望之光并非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复查)都是由大家自愿抽出假期去参加的,首先,调查时间就是一个问题,真正贫困的地方,都是非常偏远的地方。参加调查(复查)的人也是一个问题。我无意低估大家对调查复查的热心程度,但如果要真正深入到最偏远的地方,除开时间问题不说,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据此,我认为,希望之光如果只资助真正最贫困的地区,必然会产生受助孩子数量急剧减少的问题。
    第二:受助儿童。首先抛开失误案例不谈,从我调查和复查的孩童来看,绝大多数受助孩童的家庭在当地都属于很贫困的一类。但这些孩童的家境,真正到了如果没有人资助就一定会失学的程度的,数量极少。如果希望之光的资助标准定为“失学儿童”,那么,我确信,以希望之光目前的网络性质,同样必然导致受助孩童数目急剧减少。
    第三:资助金额。如前所述,希望之光资助的大部分孩子,其实家境并没有到如果失去资助必然失学的程度。希望之光资助的学费,也并不能对这个家庭负担的减轻产生多大的影响。这是所有助学组织面临的同样问题,并非希望之光一家独有。我认为,资助贫困孩童学费,最根本的作用,不在于就此改变这个孩童的家境,而在于给这个孩童及这个孩童的父母一个信号――只要孩子愿意读书,一定不能让他失学。同样也给这个家庭一个信号,他们并没有被社会遗忘。我想,这方面的意义远大于我们所资助的金额本身的意义。
   
    回到最开始提出的问题,“仅仅有实地调查复查是否足够?”
    由于没有前文所述那种特定无疑的标准,所有的调查,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标准不一的问题。而且,希望之光的调查,不可能对这个孩子的家庭的经济情况了解到完全透明完全量化。因此,调查者本身的情感因素、社会经验与个人经历都必然会对调查产生影响。因此里头必然会有那么一些受助孩子,有些人觉得应该资助,另一些人觉得不应该资助的。当然这些孩子,并不就一定会是严格意义上的失误案例。但我认为,这种因素,是造成失误案例的一个源头,为以后工作不细致而导致完全意义上的失误埋下伏笔。
    产生失误案例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我认为是希望之光内部之间的协调存在不透畅通的问题,而我想,这又与希望之光义工本身的流动性与业余性紧密相关,如果解决这个问题,是希望之光还要花费相当长时间与精力去摸索的。
     

    太晚了,先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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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个人一点很粗浅的想法:作为中间桥梁性质的希望之光,要替两边都思考――既要考虑孩子的问题,也要考虑资助人的感觉。这中间,loh要采取一个平衡,可能是最合适的做法。
中庸之道。也许选择不一定都是非此即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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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写得很好啊,我替义工喝彩啊,也替资助人踩啊
无罪推论是建立在完善的采证制度与合议陪审制度下的,希望之光有吗?
这些制度还没完善的时候,却提倡宁纵勿枉,这社会还有安宁之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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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贫穷是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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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世上的事 好多都是这样

尽力而为吧  能帮一个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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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0-17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资助孩童应该“宁错勿失”还是“宁失勿错”?

那天太晚了,今天再多说两句。因为中断了, 思路不连贯,不能算作一篇文章了。

出去调查过的朋友,或许会有和我同样的感觉――一种深深的无奈的感觉。而基于这种感觉,我们总会想,应该给更多的孩子更多的帮助。但,往往事情并不能遂我们的意。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感觉让人非常无奈非常沮丧。
有些孩子,家境贫寒,本身也是非常愿意读书的。但由于一些并非他们所能改变的原因,在一些朋友看来,他们并不值得资助。不值得的原因可能是家长不争气,老师太苛刻,学校太奸诈……是的,有这样的家长有这样的老师有这样的学校还有这样的……不能说了。
我明白这些朋友的原则,没有人能说他们的原则有什么不对,正因为如此我觉得更加无奈。我曾经想,是否这些孩子一开始,就要背负太多本不是他们自己的罪?他们不能选择他们的父母,甚至不能选择他们的老师他们的学校。他们是真正的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是所谓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那一类。他们需要得到帮助,但,他们是否有权得到帮助?
我不敢说。现实是,即使他们有这个权力,他们也无法行使这个权力。相反的,他们还要背负更多的他人的过错。贫穷不是过错,压榨才是。但压榨的人本身并没有得到惩罚,相反的,压榨的人却直接造成了那些被压榨的孩子失去了本来可能得到的获得帮助的机会。
没有人愿意被这样压榨。也许,身为社会中低层或者略高的地方的我们还有机会选择是否接受更多的压榨。而那些孩子们,他们完全没有选择的机会。
我们无力去惩戒那些教育界的压榨者。我们也完全可以义正词严的拒绝去抬那块压迫的石头,尽管我们这么做也许会让那些最低层底层小草能有冒出头的机会。那并非我们的责任,也不是我们的义务。那些收到压迫的草,因此被继续压迫着。

我的无奈因而变成了苦闷,但我的苦闷不及那些还在挣扎的孩子们的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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