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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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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暂不接受任何官方媒体的采访”

这么说是不合适的,希望之光的本意应该是不接受报纸广播电视等和网络相对的传统媒体,早些年的时候,这些媒体可能全部是官方的,但现在民间的也很多,希望之光所要拒绝的并非官方媒体,而是传统媒体可能带来的巨大的关注。这样措词,既不是希望之光本意,也可能会给看的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另外,这个提议,在上届常务的时候,老糊涂发帖提出来过,我附议了,密码好象也附议了(记的不是很清楚),但当时好象是通过了网络组也回过帖子了,义工可以查一查,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还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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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收到,已提醒,近日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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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盈盈,好久不见啦~~抱一下~~

重温希望之光的三点声明:
不转接任何对贫困学生的捐款
暂不接受任何外界的资助
暂不接受任何官司方媒体的采访


有一点不明白想请教资深义工

1、不转接任何对贫困学生的捐款:“贫困学生”是否单指到达学生,对非学生个体的捐款是否在这个之列。“捐款”是否仅限钱款,实物是否在这个之列呀

2、暂不接受任何外界的资助:“外界”是仅指非希望之光义工吗?“资助”是否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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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重温希望之光的三点声明:
[quote:1w0t46di]不转接任何对贫困学生的捐款
暂不接受任何外界的资助
暂不接受任何官司方媒体的采访

有一点不明白想请教资深义工

1、不转接任何对贫困学生的捐款:“贫困学生”是否单指到达学生,对非学生个体的捐款是否在这个之列。“捐款”是否仅限钱款,实物是否在这个之列呀

2、暂不接受任何外界的资助:“外界”是仅指非希望之光义工吗?“资助”是否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呀[/quote:1w0t46di]


1、第一条的首要意思是 不转交捐款,也就是对学生的资助款,由捐助人直接寄达学生。是否单个学生,这里没有明确,但通常理解为单个学生,因LOH目前仅做一对一。至于实物,这里没有明确,通常理解不在这个之列。

2、外界的确是指义工以外的其他人或团体,资助通常理解包括现金和实物,比如内部集资用来支付托管费用就是现金的形式,比如网络组义工提供服务器硬件就是实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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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亲爱的蝴蝶,我可是经常见到你的呢,抱一下抱一下,只是你资深义工几个字砸过来,吓的都几乎不敢回帖了。何况,如果你这个词指的是参与写下这几个声明的人,那我根本也没资格来回答。所以我首先想说说对规则的解释问题。就我个人的理解,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成文的,没有歧义的解释,那应该遵守,如果没有,那应该是由相关的有解释权的部门来解释。但是在希望之光,我们也许永远也无法把我们的制度完善到无懈可击,所以我希望,每个人都有建设性的去提问与回答。希望之光无法建成一个完善的制度,但希望之光可以成为一个最好的助学团队。

好了,在这个前提下,我试着回答一下蝴蝶的问题

贫困学生,应该是个广义的概念,而非仅仅指单个学生。因为在写下这条声明时,希望只光只在一对一的资助方式。这个声明是为了说明,所有的捐款,都由资助人直接送达受助人,这中间没在其它环节,希望之光提供的仅仅是信息。

外界应该就是指非义工,因为一个助学活动要开展,一定是有一些经费的使用的。就希望之光来说,早期的创始人共同捐助了创建这个团队的经费,在后来的动作中产生的经费,都是分解到义工的具体工作中,而由承担工作的人自己负责,比如说,调查义工自己承担调查的路费住宿费,外联义工自己承担电话费传真费,发信义工自己买信封邮票。。。。。。。。这个事情说简单其实也很简单,如果接受了捐助,就有相应的义务,比如说向捐助人提供什么财务使用情况等等,增加了工作量。事实上,现在这样的模式既满足了需要,又避免了麻烦。同样,这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团体接受捐助,也需要成立基金会。

不知道,非资深前义工的回答,是否解答了蝴蝶的疑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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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谢谢密码和蚂蚁,

那个资深我只是随手写上的,偶当然希望谁知道多少就告诉我多少啦,总比放在这里没人理的要强,呵呵~~

捐款建学校不是给学生自己的,应该不违反第一条吧

捐款建学校也不是给希望的,应该也不违反第二条吧


突然想起来那个社会团体接收资助的问题,顺手搜了一下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首先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其次应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法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456条希望好像都不符合,所以肯定不会是社会团体了,对于非社会团体接受的资助和捐助,自然不能按社会团体的标准来要求。


可是我又看到猴子发的那个贴子,大家都在讨论规则啥的,不知道建校违反了哪条规则,麻烦哪位指点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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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关于第一条,我已经解释过了,这个贫困学生应该是广义的,所以蝴蝶说学校非学生,因而不受第一条约束,这个我不同意。不过看了一下密码的解释,似乎比较含糊。我个人还是以为,不经手任何对于资助对象的捐款,是这一条声明的根本意思。贫困学生,只是相对于希望之光这个团队的概念,团队不接受捐款,贫困学生接受。

至于后来蝴蝶说的希望不是社会团体,不受规则约束,这个我不知道蝴蝶是逗我玩呢,还是确实这么以为。希望之光不算一个正规的团体,这只说明希望之光离能公开集资(统一授受捐款并由希望之光计划、分配、使用于建校或者其它)的门槛差的不是一步两步,而不是说就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了。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希望之光目前讨论的建校,到底打算怎么个建法,所以在那个帖子里我并没有说建校违反了规则,在那里边我虽然回了很多帖,都是基于假设的,如果。。。。。那么。。。。。。这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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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页是希望之光声明的措词问题

其实我也很想了解一下“公开集资”这个问题???

信天,他这些年的集资建校,要按理说算不算“非法集资”。
那为什么,他没有被抓呀!怎么还生存在媒体之下呀!

格桑花,部分汇款是交义工转交学生的。是不是也算是“公开集资”呀!
那为什么,他们还能运作下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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