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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崔邦焱:教育热点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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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中宣部组织编写的《关注民生―形势政策宣传教育热点谈》准备的答问材料

崔邦焱



1.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在高等教育阶段初步建立“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过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上学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困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但是,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一是财政助学经费投入偏低,必须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二是资助面偏窄,资助强度偏低,相当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没有得到有效资助。三是助学政策导向设计不明确,作用发挥不充分。为了确保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必须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07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学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5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实施该《意见》。


2.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作出的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教育是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基本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现阶段,我国地区之间、家庭之间收入仍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完成学业,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经济困难家庭的教育负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生活困难群众的关心,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就是通过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三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的客观要求。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就是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成长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就是要帮助他们当中一些有潜力的孩子成长为创新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四是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是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重大举措。
  五是做好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相结合。结合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施好新的资助政策,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爱护传递给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可以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


3.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关键是要加强助学政策体系的制度建设,明确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助学政策。在我国,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是政府的责任,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应由政府负责。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较好解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非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实行包括政府投入在内的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应建立包括政府资助在内的多种资助方式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高等教育阶段的助学,一是要加大政府助学力度,二是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三是落实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的政策;高中阶段的助学,当前重点是要根据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困难面大、助学矛盾突出的现状,优先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府资助力度。
  按照上述思路,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我国高等教育将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其中: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中等职业教育将形成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4.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
  (二)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三)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鼓励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鼓励学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四)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资助方式。
  (五)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5.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6.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制度设计着眼于系统性和长期性。一是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鼓励优秀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高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不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都可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问题。二是既增加财政助学投入,又注重多种渠道助学。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在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宽助学渠道,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助学和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等。三是既有政策体系的统一性,又兼顾地区差别。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经费合理分担的办法,在资金投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等方面,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兼顾地区差别,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体现了政策体系的整体设计。四是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又注重改善教育结构。助学政策不仅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而且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或接受职业教育。
  (二)资金分担更加合理。新的资助政策体系明确了各方资金投入的责任。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中央所属院校,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院校,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的比例,参照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办法,并按照生源地原则确定。采取这种办法,一方面尽量避免了一事一比例的做法,另一方面便于科学合理地负担经费。根据生源地原则,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招收西部和中部地区生源学生的,执行西部和中部政策;中部地区招收东部和西部地区生源学生的,执行中部和西部政策;西部地区学生不论生源全部执行西部政策。这样不仅减轻了东、中部学生规模较大省份的压力,使各地经费分担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也增强了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招生的政策导向作用。从经费负担的总体情况看,中央拿了大头,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了倾斜,对东部地区也给予了合理的支持。此外,还明确了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助学,强调了学校的助学责任。
  (三)资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从资助面看,新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为3%;高校国家助学金由每年的3%扩大到20%;中职国家助学金由每年的5%扩到90%。从资助强度看,国家奖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4000元增加到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高校国家助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1500元增加到平均20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1000元增加到1500元。
  此外,为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强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特别是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近年来探索出的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具有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在身份认定、信用约束等方面优势突出,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机组成部分。有的地区已经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和尝试,并取得较好成效。下一步要大力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并给予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财政部正会同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研究开展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具体办法。办法出台后,将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政策导向作用明显。一是通过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资助力度,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二是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上,不搞平均分配,要考虑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的特点,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倾斜,引导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促进高校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三是通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促进我国人才资源的合理分布。四是发挥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比例的杠杆作用,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同样,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20%,也不是各个地区高校的资助面都是20%,财政部、教育部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比例。
  (五)财政助学投入大幅度提高。2006年,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的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经费只有18亿元,地方财政投入也有限。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中央和地方财政2007年半年投入的经费将达到154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财政投入9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约59亿元左右。2008年全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将在此基础上翻一番,达到308亿元左右。
  新资助体系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后,每年用于助学的财政投入、助学贷款和学校安排的助学经费将达500亿元,将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7.落实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哪些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为把这项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出周密部署,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二是要落实资金,保障投入。目前,中央财政已经在预算中安排了应负担的95亿元资金。各省级财政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应承担的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各学校要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助学。
  三是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家庭经济困难孩子的“读书钱”,使之真正用在贫困孩子身上。同时,要加强对经费落实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收费情况以及各项助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8.近年来,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国家主要采取了哪些政策措施?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从2001年秋季开始,教育部和财政部对全国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从2006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该《通知》同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2006年,在对西部地区和部分中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200万名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中央财政安排28亿元、地方财政安排29.6亿元,对农村地区3730万名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中的780万名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仅免除学杂费一项,西部地区平均每个小学生年减负140元、初中生年减负180元;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生平均年减负210元、初中生平均年减负320元;既享受免费教科书又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生平均年减负达510元,初中生达620元。  


9.国家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政策规定?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要制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要求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006年1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要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006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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