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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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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义工,甚至是网友都把对LOH称为NGO都有避忌,担心会引来这样或那样的麻烦,实际上,一些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在故土看来,LOH实际上已经是一个非法人的草根NGO(为什么会这样说请看下文)。在这里故土觉得有必要谈谈关于NGO的一些常识,希望大家能对正确理解NGO有所帮助。lt;pgt;在本文开始前,故土有必要谈一下什么是NGO和NPO。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NPO,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营利组织。NGO和NPO两种称呼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没有去严格区分,而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习惯去称呼它。lt;pgt;进入主题lt;pgt;一、NGO/NPO的分类
在中国,NGO的分类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性质分类法,即分为官方NGO和民间NGO如希望工程即官方NGO,绿色江河即民间NGO。
一种是是法人分类法,法人分类法分为法人NGO,即经过批准,正式的NGO,如绿色江河、自然之友;和非法人NGO,即没有登记批准的NGO,如LOH、携手行动,LOH属于第二种,因为外部环境它们暂时无法注册,还不能自称是NGO,但在我们看来,它已具有很多NGO的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宗教性),尽管这样,它和正规的NGO仍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里先不予评论。lt;pgt;二、NGO/NPO的特征lt;pgt;国际上关于NGO/NPO的定义、分类有很多,在这里故土引用国际非营利法研究中心主编的《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一书中对NGO/NPO的定义:“非政府组织-NGO”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如有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但是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在此列。lt;pgt;具体的说,这个定义表明NGO/NPO具有如下特征:
1、NGO/NPO是非政府部门的非政府组织(民间性);
2、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
3、是在特定的法律下的合法成立的组织(组织性和合法性);
4、政党、宗教等组织不在其中(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lt;pgt;三、NGO/NPO的外部环境
NGO的外部环境,指的是作用和影响NGO的生存、生长和发展的各种外界条件的总和,它包括
社会需求(政府、市场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社会资源(公益捐款、义工)
政府态度(认可、合作、不允许)
法律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
等多方面的内容。lt;pgt;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大陆的NGO/NPO的外部环境并不乐观,具体表现在
1、通过双重管理方式的体制,堵住了NGO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通道,使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被挡在法规之外;
2、缺乏制度性支持,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
3、社会的互信度下降,NGO的公信度低,透明度和公开性差。lt;pgt;故土认为,中国的NGO还处于艰难的起步阶段,尚不具备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很多为中国公益事业做了大量贡献的,事实上的NGO,因为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无法注册,或是不得不注册成公司、企业,不敢自称为NGO,害怕被认为是非法组织而遭取缔。而在一个法制国家里,NGO往往是政府之外的有力补充和保障。不谋求NGO外部环境的改善,长期限制NGO的发展,这对中国NGO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愿有智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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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好!!谢谢故土,受益非浅啊,请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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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谢谢故土了,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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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呵呵,故土看了一些义工们的回复,好像义工们对网友把LOH称为NGO非常敏感避忌,一再声称自己不是组织。
故土编发本文,只是希望能让大家对NGO有所了解,实际上越这样去表明自己不是组织,反倒有掩耳盗铃的味道,也容易引起网友的误解。倒不如坦承自己是尚未注册的民间NGO为好。lt;pgt;再据故土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现在在上海等地,网站已经可以注册为非营利性网站了。注册条件并不严格,提交网站负责人在上海的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注册的服务项目可以为“不包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这个以LOH现在的条件应该是可以注册的,需要论坛的话可以再单独注册,再提供论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地址。关于具体的注册方法请向上海通信管理局咨询。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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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hoho,专题讲座第二讲持续的受欢迎。
搬个小板凳来坐下认真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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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不如坦承自己是尚未注册的民间NGO为好。”这个说法有趣得很,就象一个孩子对你说:“我是人哦,只是由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派出所没有给登记户口而已。”lt;pgt;“现在在上海等地,网站已经可以注册为非营利性网站了。注册条件并不严格,提交网站负责人在上海的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了。注册的服务项目可以为“不包含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lt;pgt;这个消息好,是不是请决策人员讨论一下,请上海的义工操演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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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上海?呵呵,我们好像在那有点名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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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呵呵,winnie,恐怕你的比喻不大恰当呢。
实际上大家都心知肚明,像LOH这样的NGO是因为外部环境的原因才无法正式注册,但它实际上已经是个准NGO,也因为业内人士都知道有很多类似LOH这样的草根组织,因为政策等诸多原因没有合法身份,所以才会有一个法人NGO和非法人NGO之分。法人地位分类法并不是我创造的。在国内,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应该是商玉生教授,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同民法>>,即在中国,存在着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所以根据法人地位分为法人NGO和非法人NGO,这个分类法普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lt;pgt;前文已经提过,LOH已经具有了NGO的很多特征,所以,按照法人地位分类法把LOH定位为NGO并没有错,不然故土也不会花这么多的精力去研究它。:)lt;pgt;一生悬命,你说LOH在上海有点名气,故土不大明白?有名气未必不是坏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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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故土,一生说的这点名气,可以very,very,very,very,very,very肯定的说,绝对不是好事。lt;pgt;至于是什么事,属于当事人的隐私,这里不便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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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2-23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故土乱谈(二)关于N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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