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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有不为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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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cry: 恩,默哀.
另一方面,为了引起参与调查复查人员对自身安全的重视,我想那份申请表上的签名也是很重要的,里面的免责条款是一种法律上对同行人保护.
不知道上面那个案子是怎么判的,按法理同行人其实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那种心灵上的责任总是存在的,所以还是要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了.


有所不知,法律上也是有责任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之前看过一篇文章有祥细地描述过。打不开那页面就没办法转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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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quote=quot;无锚之舟quot;:1059yb35]:cry: 恩,默哀.
另一方面,为了引起参与调查复查人员对自身安全的重视,我想那份申请表上的签名也是很重要的,里面的免责条款是一种法律上对同行人保护.
不知道上面那个案子是怎么判的,按法理同行人其实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那种心灵上的责任总是存在的,所以还是要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了.

有所不知,法律上也是有责任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之前看过一篇文章有祥细地描述过。打不开那页面就没办法转过来了。[/quote:1059yb35]

别吓偶哟,呵呵.那肯定不对的了,呵呵,我一个法盲都知道这个要赔偿那么多是肯定没什么道理的.呵呵.
不然我明天可不敢邀请我同事一起去饭店吃饭了,要是万一食物中毒那我不是要判无期的了.呵呵.

懂法律的出来说说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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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法律问题就要问小苹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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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意外而已,不过大家出行注意安全还是很必要的,能住店的尽量住店,露营的话选择一些好的地点,注意些应该都没事的,这件事一方面说明经验不足,另一方面就是点背不能怪社会了。也不要想太多,啥都赶上啥都想到,除了每天躺床上不动没有更好的方式了,日子还得过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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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这个判例可能有点过头。
但出了重大问题的后果,该如何承担,还真的需要专业人士来个说法,起码可以给个范围,比如说,最差的结果会是什么,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最可能的结果是什么。等等。

现在看来不少网站在讨论,我们多留意点。

欢迎来跟贴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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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翻看了那个帖子,案例不适合本案.
同行或存在某种关系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救助的义务

quot;我想那份申请表上的签名也是很重要的,里面的免责条款是一种法律上对同行人保护. \'
签了免责条款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了?
是否真的具备法律效应?

个人感觉在申请表上把法律条例的具体内容写清楚为好.
包括在意外中的责任要件

一是“什么是救助的义务,什么样的人具有救助的义务?”

之类的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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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这种意外总还会发生的.真的还是要想想防范的对策了.买保险并不能阻止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的理由是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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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看了一下链接的判决书,觉得法官的思维逻辑有点混帐.<合同法>关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不得免责.驴友的死因是山洪爆发,将其冲走,以法官的逻辑,召集人成了致其死亡的人了.关于什么自救和求助他人的分析也是非常牵强.不展开分析了,说来这和我们理解的驴行概念有关.再说在当时的情形下,其他人有没有能力求助?如果求助了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不幸,是否能免责呢?还是一定要有效果.
赔偿额的计算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竟然比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方法来计算,这两者怎么具有可比性.交通事故可是侵权责任.而这种户外游,完全是AA制,就算头驴是组织者,也是无偿的.没有任何的收益,却要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怎么平衡权利与义务呀.法官在判案时,完全忽视了平衡各方的权益.这种判决下来,是在扼杀这种驴行方式.试想谁还敢再发贴召集人活动呀.如果这样,我也不敢发贴召集人出来做调查复查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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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看了一下链接的判决书,觉得法官的思维逻辑有点混帐.<合同法>关于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不得免责.驴友的死因是山洪爆发,将其冲走,以法官的逻辑,召集人成了致其死亡的人了.关于什么自救和求助他人的分析也是非常牵强.不展开分析了,说来这和我们理解的驴行概念有关.再说在当时的情形下,其他人有没有能力求助?如果求助了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不幸,是否能免责呢?还是一定要有效果.
赔偿额的计算更是让人匪夷所思,竟然比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方法来计算,这两者怎么具有可比性.交通事故可是侵权责任.而这种户外游,完全是AA制,就算头驴是组织者,也是无偿的.没有任何的收益,却要承担如此重大的责任,怎么平衡权利与义务呀.法官在判案时,完全忽视了平衡各方的权益.这种判决下来,是在扼杀这种驴行方式.试想谁还敢再发贴召集人活动呀.如果这样,我也不敢发贴召集人出来做调查复查活动了.

专业的说法就是不一样啊.呵呵.可能那个法官拿了什么,或者那个死者家庭有什么背景咯.
感觉还是会上诉的吧!也许应该有一个专门的针对这方面的法律了.不知道国外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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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2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人状告驴友案(zt)

从这个案例的相关描述看,这个组织者不具备领导这么多人出去活动的能力,从他们选择宿营的地点就可以看出。我想法官这样判是为了警示那些动不动就以老驴的身份号召别人跟他出去,却没有能力为这些人提供安全指引的人。这也是为什么领头的人被重罚的原因。死去的人最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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