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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糊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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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下面引用由中西医2003/01/13 11:09am 发表的内容:
无路请缨,等终军之弱冠;有怀投笔,慕宗悫之长风。
amp;nbsp; amp;nbsp;有些等待,要穷一生的精力。有些底线,也要用一生去坚守。希望我们可以传承他们的精神,与力量。

潸然泪下,没有抗拒的办法,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感冒。lt;brgt;不知道有没没有办法用一生坚守最后的底线,彷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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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但愿报道能引起重视,使他们生活得以改善,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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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眼泪模糊着我的眼睛,没办法细细读完这个帖子。lt;pgt;我能做一点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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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这个贴子最后由朱湘在 2003/01/15 06:21pm 编辑]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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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朱湘dd,你的话常常引起我心里的共鸣,包括你的签名。
    也许吸引我的,不只是这里的工作,还有这里素昧平生的id,有时寥寥几个字,就可以说到内心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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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呵呵,彼此彼此,医生,也许是因为我们都是还活在八零年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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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请问他们现在的景况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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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南方周末“我的2003年的阅读”
  
  寻找普通法的精神
  秋风
  
  2003年1月9日,《南方周末》头版发表了一篇报道:《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这里所说的法律精英是指20世纪上半叶曾任教于东吴法学院的一批精通英美法的法学家。记者在题记中说:“一群老知识分子的坎坷命运足以让我们警惕:有些忽略,会让整个社会付出代价。”
  这群老知识分子的命运,其实早就注定了。晚清宪政改革的时候,当政者出于权宜的考虑,粗率地选择了模仿从日本转手而来的大陆法系。50年代中期的变革,又引入一种最恶劣的法律体系:被粗鄙化的实证主义法律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发现、确认、维系“英国人的自由”――美洲殖民地当年独立的时候所要求者亦不过就是这“英国人的自由”――为依归的普通法,当然是与之完全对立的,有关普通法之思想、学术,当然会被刻意地摧毁。
  今天,我们有了无数立法。然而,当中国人的权利面对侵害、尤其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侵害的时候,法律却常常无所作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权利写在了纸面上,但人们维护这种权利的成本却依旧非常高昂。那么,假如我们从一开始就拥有一个普通法,是不是会好得多?因此,对我来说,2003年的知识历程,就是寻找普通法的精神。
  最早看到的是厚厚两大册《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张千帆、范亚峰、孙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已经被大陆法思想控制的学者来说,下面的现象是难以理解的:美国实际的宪法制度一直在变革,而美国的宪法文本却依然纹丝不动。除了若干宪法修正案外,最根本的变化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进行的。他们对宪法的解释成为了宪法。
  这是一种自发的法律秩序。因此,一位伟大的美国法官卡多佐将他的一本书命名为《法律的生长》(刘培峰、刘骁军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那么,普通法是如何生长的?有两本书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李红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英国普通法的诞生》(R.C. 范卡内冈著,李红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当然,立刻有人以普通法的历史来论证普通法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普通法只适合于英国人,而我们中国,既然已经上了大陆法的船,就只好一直走下去。确实,今天,彻底实现法律体系的转换是不大现实的,但将普通法的精神灌注到法律活动中,却是完全可行的。问题仅仅在于,人们是否有这样的政治意愿?而对于迷恋大陆唯理主义传统、抗拒普通法的心态,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也许是一贴有效的解毒剂。
  更有进者,如果我们希望发掘中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则一个普通法的框架是必要的。在大陆法体系下,是没有中华法系的容身之地的。而普通法却完全可以兼容中国本土法律资源,《中法西用――中国法律传统及习惯在香港》(苏亦工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以香港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在香港,律师甚至需要熟悉《大清律例》和数百年前的习惯法!
  这一例证也能说明,断言中国传统是反自由的,是轻率的。单就法律理论而言,从老子的无为学说,经过自发的法律秩序概念的中介,即可以绕开法家的陷阱――在那里法律完全成为君王控制臣民的工具――而形成一种与自由兼容的法律学说。老庄思想是值得重新发掘的,杨鹏的《老子详解》(中国文史出版社)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自发的法律秩序熏陶出两个最伟大的政治民族:由罗马法培育出罗马人,由普通法培育出英国人。看看柏克《美洲三书》(缪哲译,商务印书馆),就能体会到英国人的政治技艺。在这个变革的年代,中国人尤其需要这门技艺。
  到年底,看到了一本旧书新印:《英国宪政史谭》(S. 李德・布勒德,陈世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初版于1936年。尽管作者籍籍无名,所述内容平平,但竟然是六十多年来大陆出版的研究英国宪政的唯一一本专著!知识界重大陆而轻英美偏见之根深蒂固,由此可见。而身处大变革时代,知识准备却如此惨不忍睹,则前路诚然难测矣。
  
  
  lt;南方周末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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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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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快DN吧! 更多的人知道@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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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被遗忘30年的法律精英--- 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

唏嘘!拆下肋骨当火把,偷来火种他点燃。读完后突然想到这两句跟顾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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