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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杏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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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我明白,多谢糊涂大哥的提醒!
合法化的问题是问题,团队建设和管理也是问题,是我们共同面对的课题。我们是热情多经验少,还处在自发自愿的起步状态,还请朋友们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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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呵呵
我觉得合不合法考虑的太多了
只目前的管理和发展问题已经够忙一阵子的了
管理好了自然就没有违法的事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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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看了后不知所云~
就目前情况没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规认为是合法的。
   立法精神?
   法律的立法精神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
    大家抱怨的国家对这类组织设置的门槛过高,这种设置正是国家禁止无门槛或者底门槛进入,这就是立法者的意图。
    以一个不合法的身份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吗?
    现阶段大量存在着这类组织,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社会需求,而政府默认;再就是“政府有能力制定法律,且没能力去执行它”。
   法律界也不乏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拜托贵版今后回答提问专业点、厚道点,别弄些不懂法律,一知半解的义工来华众取宠,怡笑大方。
    打造NGO的公信力,除了“诚信、公正、透明”外,还需加上“专业”。
   另外建议,类似这种层面而无益的讨论适可而止。
多有得罪,请版主见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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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看了后不知所云~
就目前情况没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规认为是合法的。
   立法精神?
   法律的立法精神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
    大家抱怨的国家对这类组织设置的门槛过高,这种设置正是国家禁止无门槛或者底门槛进入,这就是立法者的意图。
    以一个不合法的身份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吗?
    现阶段大量存在着这类组织,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社会需求,而政府默认;再就是“政府有能力制定法律,且没能力去执行它”。
   法律界也不乏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拜托贵版今后回答提问专业点、厚道点,别弄些不懂法律,一知半解的义工来华众取宠,怡笑大方。
    打造NGO的公信力,除了“诚信、公正、透明”外,还需加上“专业”。
   另外建议,类似这种层面而无益的讨论适可而止。
多有得罪,请版主见凉!


这个好像是有网友看到格桑花的一些对话,转贴过来的.如果您有比较好的想法,可以去他们的论坛回应一下原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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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现在一般认为,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社会企业)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最流行的NGO定义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他强调,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2、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3、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4、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6、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在定义“中国NGO”(C-NGO)时,除了借鉴其传统概念外,我们必须立足中国本土,还必须全面考虑中西方国情、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必须充分考虑中国逐步深入的法治进程状况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很遗憾,我们在这里还不能给出一个完整、准确、严谨、全面的“NGO”中文概念。
在中国,从官方文件来看,“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通常与“民间组织”对译,因此,与上述“NGO”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一般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对应的政府职能管理体系下,“民间组织”主要表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中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C-NGO的现实命题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组织及其相关组织形态:
     1、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
     2、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机构/非企业法人):学校/院、中心、(医/研究)院、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
     3、基金会及其他非营利性质的民间公益组织/公益机构;
     4、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但出于公益目的,从事社会事业的社会企业;
     5、仅符合NGO部分形态要素的公益性志愿组织、互助组织;
     6、以解决问题为取向,为公益目的,就某一主题或活动临时组建的类NGO形态组织;
<!-- m --><a class=\"postlink\" href=\"http://www.ngolaw.cn/default.asp?newstypeid=24\">http://www.ngolaw.cn/default.asp?newstypeid=24</a><!--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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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看了后不知所云~
就目前情况没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规认为是合法的。
   立法精神?
   法律的立法精神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
    大家抱怨的国家对这类组织设置的门槛过高,这种设置正是国家禁止无门槛或者底门槛进入,这就是立法者的意图。
    以一个不合法的身份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吗?
    现阶段大量存在着这类组织,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社会需求,而政府默认;再就是“政府有能力制定法律,且没能力去执行它”。
   法律界也不乏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拜托贵版今后回答提问专业点、厚道点,别弄些不懂法律,一知半解的义工来华众取宠,怡笑大方。
    打造NGO的公信力,除了“诚信、公正、透明”外,还需加上“专业”。
   另外建议,类似这种层面而无益的讨论适可而止。
多有得罪,请版主见凉!

嗯,看了后不知所云,如果你是中国法律界的,我只能说是法律界的耻辱和悲哀,冤假错案肯定少不了有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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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看了后不知所云~
就目前情况没有看到哪部法律、法规认为是合法的。
   立法精神?
   法律的立法精神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的。
    大家抱怨的国家对这类组织设置的门槛过高,这种设置正是国家禁止无门槛或者底门槛进入,这就是立法者的意图。
    以一个不合法的身份从事的活动是合法的吗?
    现阶段大量存在着这类组织,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社会需求,而政府默认;再就是“政府有能力制定法律,且没能力去执行它”。
   法律界也不乏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拜托贵版今后回答提问专业点、厚道点,别弄些不懂法律,一知半解的义工来华众取宠,怡笑大方。
    打造NGO的公信力,除了“诚信、公正、透明”外,还需加上“专业”。
   另外建议,类似这种层面而无益的讨论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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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忘记告诉你一件事情了,眼睛是用来看的,拜托仔细看一下上面的帖子,是格桑花的义工写的,希望只是转贴过来的,真是没脑子的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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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删除和主题无关且含有不友好言辞的帖子几个(白云深处2;小鹿醇子
2钱晨弓1)不再另行通知。希望大家围绕主题进行讨论

蚂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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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现在一般认为,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社会企业)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最流行的NGO定义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他强调,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2、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3、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4、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6、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在定义“中国NGO”(C-NGO)时,除了借鉴其传统概念外,我们必须立足中国本土,还必须全面考虑中西方国情、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必须充分考虑中国逐步深入的法治进程状况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很遗憾,我们在这里还不能给出一个完整、准确、严谨、全面的“NGO”中文概念。
在中国,从官方文件来看,“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通常与“民间组织”对译,因此,与上述“NGO”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一般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对应的政府职能管理体系下,“民间组织”主要表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中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C-NGO的现实命题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组织及其相关组织形态:
     1、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
     2、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机构/非企业法人):学校/院、中心、(医/研究)院、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
     3、基金会及其他非营利性质的民间公益组织/公益机构;
     4、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但出于公益目的,从事社会事业的社会企业;
     5、仅符合NGO部分形态要素的公益性志愿组织、互助组织;
     6、以解决问题为取向,为公益目的,就某一主题或活动临时组建的类NGO形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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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见:知识如果是用来分享而不是炫耀时,才更有意义。

谢谢这个朋友的分享。欢迎继续关注与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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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关NGO合法性的讨论

我不懂得那么多,不过我觉得结社的自由是天然的,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法律只是为不同类型的团体、组织建立一种公平的规则和仲裁机制。

如果法律旨在限制某种结社那么法律本身发生了问题,如果个人对此深信不疑,我觉得作为个人而言是过分自信了,因为它企图通过自己有限之判断力控制他人与之平等之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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