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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悠悠

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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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作为肇事者,我一直忐忑不安地潜水等待“审判”,不过看了朱湘的“馊主意”后有了想法,来提提建议。

1.在这里提供被认捐的儿童的唯一途径是“希望之光”,并由希望之光的人员开展后续的信息帮助。希望之光能否开辟失学儿童资源的其他来源途径,扩大业务范围呢。比如:自行捐助者提供资源,然后希望之光审核,在能力范围内把自行捐助者的孩子资料纳入希望之光的管理库呢。
自行捐助者提供资源的情况可能很少,但是存在这种可能性。例如我多与认捐孩子交流的话,就会得到其他孩子失学的信息了:(

2。对于兄妹这样一个家庭中需要同时认捐的孩子,能不能事先征求认捐者的意见,看看能否由一个认捐者同时认捐。这样可以节省认捐者,被认捐者,希望之光工作人员的精力。


在笑 ,多谢你善意的提醒:),我早做好准备了(把浪费在ADSL上的银两省下,多资助一个孩子还是绰绰有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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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呵呵,好热闹啊。

我也说两句吧。

正式宣布:经过希望之光的管理层讨论。首先,谢谢小悠悠的爱心捐助;然后,为了避免重复认捐,本资料将不再公开发布;第三,因认捐不符合希望之光的规定程序,所以不纳入希望之光的资料管理。

不过,小悠悠不要失望啊,请收论坛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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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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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悠悠不要失望啊,请收论坛短信。


呵呵,大家来猜猜短信的内容,赢者有奖――回头俺帮你抢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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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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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湘的第三个主意, 其实是最合情理的做法了.

第二个主意虽然好, 但是这又是一个大的工程, 按照希望之光目前的办事效率, 短时间内做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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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小悠悠的爱心可鉴!不都是为了孩子吗?为什么不能纳入LOH的管理啊?怎么隐约记得论坛那有说过的已经资助XDJM的人有认捐优先权的。
另提一意:我们义工自己私下认捐的孩子如果条件允许为什么不能纳入LOH管理?下不为例就是了。LOH又不是企业,有必要那么冷酷的不近人情吗?我们到这里既是为了尽点微薄之力也是为了寻找快乐的,人生匆匆,与人为善,与人为善吧。

仅就小悠悠朋友果断抢捐一事胡乱说说,有不同见地欢迎砸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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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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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好几天才想好写些什么,处理结果居然已经出来了,实在是马后炮了。
不过,作为一个比较关注LOH的人,我还是想从理智上写一写我的看法,而不是我看到的太多包含了人情的主意和方法,这些对于LOH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儿。

我想说的是,法律和规定不外乎法理和人情。如果LOH想逐步走上正轨的话,则不能拘泥于人情,尤其不能因为当事人资格老,或者当事人曾经做过什么贡献,就网开一面。如果是“义工”的话,应该立即开除“义工”的资格,如果此“义工”确实曾经做过重大贡献,可以考虑授予“名誉义工”的称号。

这件事情,从最开始当事人是应该走个程序的,可惜....

我觉得对于这件事情可以看到如下几点:
    首先,看到资料的当事人最初如果写个申请,申明情况,然后由义工进行讨论表决,来决定是否由申请人进行资助,效果其实会好的多,很可能会一举两得。有人可能会说,LOH的没有这种规定。但是,请不要忘了,法律都是有修订案的,LOH的规定也是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正的。
    其次,应该追究LOH有关人等的责任,这种资料按理说,是不应该事先外泄的。虽然有人情存在,但是如果连这种纪律性都不能保证的话....LOH还是解散了算了。
    再次,应该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惩罚,中国制度很大的一个弊端就是不透明、暗中交易,这样不利于LOH的发展,我想大家也不想看到LOH变成这样。惩罚方法除了我建议过的对“义工”的惩罚方法之外,对其他的参与者来说可以采取多长时间不能再次进行资助,或者其他一些LOH制定的适当的惩罚措施等等....
    最后,这件事情的发生,我觉得是好事儿,至少可以提供一些对以后发生不可预知情况的流程和方法,从而使LOH逐步完善。比如,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如果再有类似情况,LOH可以事先发e-mail,和原来的资助人进行联系协商....

可能有人会说,我小题大做,繁文缛节,大家都是义务帮忙的,何必多此一举。但是请别忘了,“乱世用严典”,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纪律性,才能对LOH的发展有利。

信笔涂鸦,见笑,见谅。//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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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quote=quot;行者quot;:1z92fy0n]小悠悠不要失望啊,请收论坛短信。

呵呵,大家来猜猜短信的内容,赢者有奖――回头俺帮你抢个孩子     [/quote:1z92fy0n]




我也用同样严谨的德国式陈述方式宣布:熊的此奖品即使兑现,也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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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首先很感谢红房子画家朋友的意见和建议。:)

不过这里有些误会了,这件事不涉及loh内部资料泄密的问题,事情起因是这样的:近期我们内部正整理一批孩子的资料准备发布,其中有11位孩子是loh目前受助中孩子的兄弟姐妹,因为考虑到有关资助人有可能对自己资助孩子的兄弟姐妹也提供帮助,为了避免重复资助,我们决定先发信问清楚,再决定是否发布。小悠悠是一个待发布孩子的妹妹的资助人,我们当然也要问了,结果是小悠悠知道这孩子准备发布,抢先汇款资助后再上论坛发这个致歉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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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呵呵,看来画家还是更适合画画:)
思考好几天就整出点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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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2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致歉信

任何制度,都是依照正常情况设立的。
世上总是有特例的事情出现,例如这次悠悠“事件”。
可否考虑给组长会议一定的权利来审核这类例外的情形--组长会议是否接受个案的审核和如何处理,决定权完全地和百分百地由组长会议决定,其他人不得再有意见,是否妥当?
-美国这样一个民主国家,州长特权还可以特赦死刑犯呢,LOH为了孩子们的利益,制度订立的过死,难免会自缚手脚。LOH的组长都是民选的,既然选举出来,又有那样多的约束制度,大家还是要信任组长,给他们一点额外小小的权利相必也不会遭到滥用吧?
万事有度,制度的订立也不要走向绝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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