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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务理事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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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LOH不是一个合法的机构,本身就没有资格签订任何协议,严格说,LOH在法律意义上根本不存在的,所以签订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这样一来,中西医就变成私募了,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如再出现学生食物中毒的情况,责任就是中西医去承担了,因为法律上根本找不到LOH,这样说可能会比较容易理解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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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这个确实与LOH现行制度违背。考虑到极个别的突发情况,不能完全去掉,因此将协议改为:如有紧急情况,需要经希望之光全体义工大会批准,通知两名义工同时到银行或柜员机上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如资金管理人外地出差这样的事 不再作为紧急情况。(承包后,我们只是每月和承包方结算上月的费用,推后几天不会影响孩子们吃饭)
......
如果这样,那就请先在主页上去掉“不经手资助款”的文字并在论坛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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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改协议,第三方不是LOH授权,LOH对资金帐户仅有监督权,认捐公告里强调说明资助人认捐即授权中西医管理他们的资金。

如果这样还会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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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第一,如果一定要从严格意义上讲合法性,LOH本来就存在合法性问题,遑论其他,所以拿这个说事,请先自己想清楚。

第二,之前协议签署前,在论坛都已经公示过,那时候不提意见,签了以后再来提,签署的协议做废?这样符合法律?

第三,协议各方的责权利是协议签署方来约定的,不是楼上哪位自己想当然而然,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没有明显的有失公平,协议即为有效。而且协议都已经公示在论坛上,在募捐的时候,资助人也可以看到相关信息(声称资助人没有认真阅读或不关心某条款,真说得出这种话,如果是这样的话,资助人可以所有条款都不关注,为什么独独不关心某条款,真能选择性忽视),资助人同意资助,即为同意相关协议的约定。

第四,如果资助人对项目的前期运行情况以及未来运行计划有意见,可以提出质疑,并不是楼上哪位自己就可以随意代表的。张口闭口资助人如何的,请问你代表的是哪位资助人?

第五,希望之光负责的是资金的募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安排第三方付款,第三方负责的是帐户本身的管理(而不是资金的管理)、款项的拨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发起募捐公告的是LOH,而不是第三方,资助人认可的是LOH发起的项目及资助,而非第三方,具体运做项目的是LOH,还不是第三方,何来资助人委托第三方管理资金。第三方是资助人推选的?他们知道这个第三方是谁吗?凭什么信任这个第三方来管理他们的资金?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三方更多是希望之光的一个内控机制,而非一个外控手段。资助人面对的是希望之光,请把这个关系与接口搞清楚。如果要搞外控手段,那么请一个独立的审计公司也许更具备公信力。那么,一对一是不是也要这么搞,而不是LOH自己弄一个声明不经手钱?

第六,所谓“傀儡”以及“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又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这样的字眼,出自一位长者的口中,实在令人遗憾。表达观点与表达态度都有比这个更好的方式,如果你认为这代表直率,那么我认为这近于粗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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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我认为:真正的第三方应该是直接得到资助人信任,受资助人委托并代理资助人管理资助款,其职责是根据loh午餐项目报告的情况,决定资助款是否拨付。

不知道医生姐姐是否愿意大张旗鼓地做个人宣传,以直接获得资助人信任,然后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呢。或者有更合适的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又愿意来做这件事的人选,谁来给推荐一位?在这个前提下,希望之光将尽力配合各种后续的复查核实等工作。

否则的话还是现在这样来操作吧。

提醒一下,募捐工作未必有前两次那样顺利的。现在各种午餐项目多如牛毛,会分走很多潜在资助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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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直言真是人如其名啊
说的挺狠挺疼的,
老糊涂说的确实比较“粗”,但应该是处于一番好意,现在提出来是有些晚,有点亡羊补牢的味道。
但是如果此事确实有问题,我们不应该不引起重视。如果此问题像绝代风华说的一样,会有私募的问题,而如果出现了卫生问题第三方委托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这应该是第三方在这之前没有想到的吧。如果确实要承担相关责任,这个第三方他还能坦然去做吗?而我们loh是否也陷人于不义之中?
既然协议已经签了,事情应该还是需要做下去,但是需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此事是否真的会让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有何补救措施。
有问题不怕提出来,而我们也不能事情既然已经这样了就漠视问题的存在,提出来了,想办法去解决他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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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我想知道 风华见过这样的个案吗:千里之外的资助人把钱交给学校办公益食堂,由于食品安全事故,资助人需要承担法律义务?
如果有的话 麻烦举例下 帮我扫下盲吧
法律的基础是自然法吧 虽然不太懂我国的法律条文  从常识判断 这是不大可能的吧

私募资金听起来好像和非法集资比较像 挺恐怖的
刚才搜索了下 百度百科的结果: <!-- m --><a class=\"postlink\" href=\"http://baike.baidu.com/view/1112285.html?fromTaglist\">http://baike.baidu.com/view/1112285.html?fromTaglist</a><!-- m -->
私募资金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的话 个人和团队慈善募捐账户应该不属于私募资金或者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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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第一,“已经授权LOH管理资助金”与loh“不经手资助款”的声明本质上相矛盾。虽然以第三方账户的方式回避了“经手”这一敏感词,但实质上仍然是将资助款置于loh的掌控之下,第三方在这里仅仅是傀儡而已;

糊涂GG 就像老铁曾经开玩笑说的 如果他真想黑午餐账户的钱 作为开户人他只需要把卡挂失改密码 取出钱来 就行了。第三方对账户是有绝对监控的。LOH才没有完全的掌控,只能通过协议明确这笔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其在万一的特殊情况下,能够从法律途径追讨。此外,我们所找的第三方也都是义工们非常熟悉了解的人,人品是大家信得过的,此外从客观条件上说工作稳定,不值当为了几万块钱扔下人家在北京的房子跑路。。。
第二,“募捐的声明里也含有此条文”——这是loh自己私定的,相当于一个“霸王条款”,而在认捐前,许多资助人并没有认真阅读或者并不关心此条款。

这个 我觉得任何一个资助人通过LOH认捐午餐项目 实际上就是信任LOH把钱交付给我们 否则人家为什么不去其他助学团队呢
这个不算霸王条款吧
我们强求资助人把钱授权给一个他不认识也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的人来管理 那才叫霸王条款吧


我认为:真正的第三方应该是直接得到资助人信任,受资助人委托并代理资助人管理资助款,其职责是根据loh午餐项目报告的情况,决定资助款是否拨付。换句话说,如果loh没有遵守承诺按时提交午餐项目月度报告,或者报告未被资助人认可,第三方就可以中止款项的拨付,以保护资助人的利益。

现在这个第三方,没有资助人的授权,却由loh授权,实在是有点莫名其妙。loh授权的,还能称之为第三方吗?
不知道我们能从哪里找到那么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呢?找个公共人物?不那么容易吧 人家恐怕也没时间每月帮我们转款。。

另外第一段所说的这些 第三方都是有权限的,在协议里有说明。当然由于第三方离学校太远 只能依靠LOH的资料来获得信息,但是她是有权对项目叫停的
5-3 如乙方知道并有确凿的的证据证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在知会甲方后可自行暂停按甲方授权支配资助款,并在希望之光网站指定专帖公示说明暂停支付的原因及提交足够的的证据:(1)、资助款被受资助方私下挪作他用;(2)、项目人员采购中虚报价格,谋取私利;(3)、项目实施人员故意隐瞒,提供虚假帐目;(4)、正常情况下出现大量学生没有吃到午餐:(5)、学校食堂提供的午餐份量少于要求,学生吃不饱的情况严重,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学生食物中毒。

第三方这个权利并不会因为LOH对他的授权而丧失独立性 由于第三方对账户具有完全的操控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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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差不多一年前医生的帖子:
.......
5、LOH的账户委托协议
  希望之光只是个人网站,还不算法律主体吧? 对法律,我不懂。
  不算法律主体,就不能用希望之光这个称谓来签协议,那完全无效嘛。如果要在目前条件下签有效协议,只能用法律上的网站所属人来签协议。
  这个不能草率,最好去咨询法律人士,否则如果用希望之光网站的名字再签个无效协议,岂不贻害将来。
.......
[quote=quot;winniequot;:3fyr7710]第三方的监督肯定会做,但相比之下,这一环节相对比较简单,容易跟踪,所以大部分精力没有放在这个环节上。请医生理解。
嗯我理解,做不做都没关系,本来写这个帖子的的目的只是将我的观点说出来,做不做由现义工决定就好。
钱款使用的监督确实重要,我不说它,是因为我不懂。我只推荐点账户监督的方法,是因为我了解,仅此而已。

另外,没必要在这贴里讨论“找第三方是出于暂时不想触及不经手钱物的原则”、“希望之光能扛得起自己应负的责任”诸如此类的话吧~~~看着实在有点不够厚道

我思维有点僵化,觉得通过第三方账户转款,就已经违背了“希望之光不转接任何对失学儿童的捐款”这句话,既然如此,就别强词夺理了,不提更好。[/quote:3fyr7710]
<!-- l --><a class=\"postlink-local\" href=\"http://www.lohcn.org.cn/forum/viewtopic.php?f=73amp;t=58021amp;start=0\">viewtopic.php?f=73amp;t=58021amp;start=0</a><!--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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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纳雍免费午餐项目资助款委托管理人更换及账户变更公告

一直没有太关注免费午餐项目,今天无意上网看论坛的讨论。
其实,老糊涂的质疑不无道理的,我想大家是出于情感,不愿意接受这样的质疑吧。
记得上次在南宁见困猪时就听他说搞这个项目,而且希望在大化也做。当时我也提出财务方面问题怎么解决。希望之光不应也不能经手资金,他说可以交给专门的第三方财务管理,当时没细问,以为是已找到专业机构处理钱款事宜。不想原来还是自己的义工,监督也是自己的义工,确实与“第三方”相去甚远。
目前没有出现资助人的质疑,也是因为大家其实都不是那么的关心这问题,正如楼上提到,连希望之光的身份的合法性都成问题的,可是还是做助学这么多年。就目前这样的现状,而大家都希望能做些好事,暂时可以这样处理。但如果形成制度长期做下去的话,还是严格规范些为好。从前必须不涉及钱款,而这个项目不同了。我也觉得这个“第三方” 还是有真正的“第三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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